传统上认为,物权法中有关固有法的制度是难以国际化的。如果我们从规则的趋同和一致角度来理解国际化的概念,就物权法而言,泛泛地讨论物权法能否国际化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物权法的规则确实非常庞杂。从整体上来看,物权法既具有国际化又具有一本土化的特点。因此,我们不应笼统地判断物权法具有国际化特征或者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特征,而应当从对物权法的具体制度的分析入手,来考虑物权法的哪些具体规则应当国际化、哪些具体规则还是应坚持本土化。
应当看到,经济全球化使物权法的许多领域表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表现在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资源的迅速流动,使得许多财产、特别是动产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从而使得物权法不断扩大其保护范围,物权类型也在不断增加,例如,应收帐款的质押在许多国家获得广泛的承认并成为一种新型的质权形态。有关国际机构都相继制订了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再如,某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间或楼层出售,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买受人既可以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也开辟了融资渠道。
第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交易安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各国不仅仅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或者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而且进一步扩大这些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可以适用于其他物权、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资金融通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强化了担保物权的功能,以确保债权的实现。特别是在信用体系比较欠缺的情况下,更需要强化担保制度。现在的担保类型越来越多,如浮动担保、电网收费权担保、高速公路收费权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等。尤其应当看到,动产担保越来越发达,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就制订了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并且确认了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规则,调整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现有或者未来的动产的担保,这一模式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学者预言,这代表了未来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向2。
第四,经济全球化越来越要求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物权法的价值从静态的“定分止争”发展到动态的“物尽其用”。现代社会,出现了从所有到利用的发展的趋势,使得用益物权的地位日益突出。当代物权法通过加强对利用权能(即使用和收益权能)的保护,以“利用”或“利用的必要性”来代替“支配性”,使物资利用权(用益权)优于所有权,同时“社会性的利用”优于“私人性的利用”3,从而充分鼓励和督促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以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尤其表现在物权权能的分离现象越来越复杂,在同一物之上可以产生多种新的物权,从而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率。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用益物权如空间权逐渐发展起来。在担保方面,动产质权在不断衰落。这种担保方式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因而其在经济生活中基本上不具有实际意义。例如,在法国,公示方法可以由当事人白由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移转占有,也可以选择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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