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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物权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物权法的影响


王利明


【摘要】物权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惯。在物权法面临全球化的挑战中,物权法中的固有法内容比如:关于所有权的类型的物权规范、关于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与各国的习惯及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物权规范等等是难以改变的,而其他如关于交易的规则、有关担保的规则、有关公示方法、效力等方面的规定等等都是可以国际化的。只有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物权法才能真正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物权法;规范
【全文】
  一、经济全球化对物权法提出了挑战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从国际视角上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经济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增长,必然要求实现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化和一致化。这也是合同法等交易规则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统一的根本动力。传统上,英美和大陆法系在合同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异,但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具体规则相互融和、相互接近,甚至在逐渐走向统一便是例证。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己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向,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便熔两大法系的合同法规则于一炉,初步实现了国际贸易合同规则的统一。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制定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尽可能地兼容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系的一些通用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进一步地推动了合同规则的全球化进程。欧盟也正在制订统一合同法,学者们制订了所谓“蓝多尔”(Lando)原则(即欧洲合同法原则)。目前欧盟正在推定统一民法典的制订,一旦完成,将充分说明两大法系具有充分的共生、统一的基础和可行性。德国著名民法学者、英国牛津大学名誉教授茨莫曼( Zimmermann)就主张,欧洲大陆法和英美法具有共同的罗马法基础,未来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1。除合同法之外,在侵权法、代理法、有价证券法等领域也正在进行统一的尝试。但对于物权法能否国际化,是民法学界争议较多的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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