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精细的区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说利比亚雇佣美国国民而不是利用其驻在美国的领事人员来征税而因此丧失了它有关征税权方面的主权的话,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对悬挂利比亚国旗的船舶所收的费用以及登记费或税收的性质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利比亚政府利益而征收的税款,实施征收的方式并不损害该征收行为的基本性质。这种用于支持和维护政府功能的税款的征收很明显是一种主权行为。”[87]
除上述纽约南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外,LETCO还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区法院就一项对其有利的ICSID裁决提起另一诉讼。[88]由于利比亚再一次成功地提出主权执行豁免的抗辩,LETCO要求执行裁决的意图再次落空。这次,LETCO请求基于一个不同的理由,它请求法院扣押一个用于利比亚大使馆和中央银行运作的银行帐户。而利比亚请求法院签发一项禁令。法院认为,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豁免公约》,用于或意图用于外交使命目的的利比亚大使馆的银行帐户(无论位于美国何处)应免于扣押。因为不这样的话,法院认为会违反美国的条约义务,并且妨碍外交使馆有效地履行职责。法院还注意到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不存在任何抗辩不准许该银行帐户享有的主权豁免。对此LETCO辩解说,该银行帐户的一部分在美国被用于商业行为,因此不享有豁免。法院对《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立法历史审查后指出,应对“商业行为”概念进行狭义的界定,因为“主权豁免仍是一般原则而不是例外……并且因为法院在处理影响外国政府事务的领域时务必小心谨慎。”[89]争议中的大使馆银行帐户专用于大使馆行使公务或政府职责之用,如外交人员工资的支付以及对于大使馆的正常运作所必需的在外交或领事活动中所花费用。法院推定银行帐户中的部分资金可能会用于与大使馆的运转有关的商业活动中,如从私人实体中购买货物或服务,因此它们不应免于扣押。然而,法院不愿作出这样的判决,即如果银行帐户的部分资金用于商业活动,则整个帐户就不再享有豁免。相反,法院指出,根据“商业行为”的狭义界定,用于“非主要的”、或“附带的”、不能表明争议中的资金的用途的根本性质的“商业行为”的那部分资金并不能使整个银行帐户失去主权豁免的保护。[90]
4.非洲国家的关联实体(associated entities)的财产的执行
ICSID的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任何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争端业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解决(第25条第1款)。就该缔约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而言,它的同意还必须得到该缔约国的批准,除非该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类批准(第25条第3款)。
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请求针对一个非洲国家而执行ICSID裁决的裁决债权人对与该国有联系的一家实体或机构提起诉讼,虽然被诉实体或机构并非是争端当事方或ICSID仲裁程序的当事方。如在Benvenuti & Bonfant SRL v. Banque Commerciale Congolaise[BCC] & Ors案[91]中,争议的焦点是:国有银行是否应对针对该国作出的裁决负责。BB提出执行裁决的请求,但不是直接针对刚果的财产(ICSID仲裁中的直接败诉方)而是针对据说是由刚果控制的一家刚果银行。巴黎上诉法院在1981年6月26日通过判决给予BB一个无条件执行裁决的许可证。[92]为使裁决得到执行,BB获得一个扣押令,对一家代表BCC的法国银行所拥有的资金进行扣押。在1985年3月12日的一个未经报道的判决中,巴黎上诉法院判定该扣押是无效的。[93]BB其后提出上诉,声称上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上诉法院判定这家刚果银行不应对裁决中金钱的支付负责,因为裁决是针对刚果国家作出的,而BCC并不是该国的代表(emanation)。BB进一步辨称,外国国家所拥有的实体,即使具有不同于该国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格,仍被这些国家所吸收。此类实体应作为该外国的一部分对待,只要该外国对它们进行着控制。因此,由于巴黎上诉法院没有对BCC是否由刚果控制进行调查,它作出的判决就缺乏正当的法律根据。但BB提出的上诉被驳回。有人认为,在一些实体及其财产不同于国家的情况下,[94]该国对这些实体所实施的控制并不足以认为这些实体构成该国的一部分并因此对该国的债务负责。
对于公约第55条中的执行豁免,它指的是根据任一缔约国中现行的法律有关“该国或任何外国的执行豁免”。从刚才所评点的一些判决中得出的推论将是,在执行裁决时,一个国家不同于它的机构,除非后者受到前者的广泛控制,或存在有对公司形式的滥用,或如果坚持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人格会导致严重的不公正或欺诈。那么,这就意味着第55条涵括了国家豁免和受国家广泛控制的机构的豁免,就如同该机构的行为就是该国的表示。[95]
根据公约,对中心管辖的接受不同于对其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措施。[96]在公约体制下,不会产生国家放弃管辖豁免的问题,因为公约第25条第1款如果不是明示也是默示地表明,一旦一方当事方作出书面同意,就不得单方撤销。[97]但对于执行豁免,公约第55条占支配地位。因此,即使根据公约第2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一缔约国批准了该国指派的机构所表示的进行中心仲裁的同意,该批准仍只是涉及对该机构确立管辖的条件。如果该机构后来成为中心裁决的债务人,在受“在任何缔约国现行的法律”支配下,它不能援用公约第55条,除非该机构是政府的一部分或正从事公务行为,或在该国的广泛控制下以至于可以作为该国的一部分,或否则会导致不公正或欺诈。[98]
在Sonatrach v.Migeon案[99]中,总检察长(advocate-general)在提到以前的一个案例[100]时指出,Sonatrach不能主张执行豁免,而这对阿尔及利亚国家有利。这是因为该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且以自己的名字签署了争议中的合同。总检察长进一步指出,外国国家享有执行豁免,除非裁决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与具有私人性质的行为有关。不过,“如果一个国家机构从该国获得一个从事具有私人性质的行为的指令后,该机构就有义务证明所扣押的财产具有公共性质,以摆脱执行措施。”[101]法院在其判决中特别指出:
“但虽如此,不同于外国国家的机构,无论它们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们的财产不像外国国家的财产原则上不受扣押,只是特别是在该财产是用于具有私人性质的经济或商业行为时才存在例外,它们一旦成为该国为从事私法性质的行为而分割出来的财产的一部分时,就可以被该组织(ICSID)的所有债权人扣押,无论它们是谁:在本案中,Sonatrach将碳氢化合物的运输和商业化作为其主要目的,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性质的,它针对Gaz de France(Sonatrach 的债务人,而Migeon先生又意图扣押Sonatrach的债务以满足自己的判决债权)而提出的请求可以被Migeon先生扣押,除非Sonatrach能够证明情况并非如此,而它却不能证明……”
5.非洲法院没有利用公约承认和执行ICSID裁决
通过对上述涉及ICSID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案例的考察,可以得出几个适当的结论:一,所有上述申请都是针对非洲国家而作出的,它们大部分都是ICSID仲裁中的被申请人;二,上述申请没有一个是在非洲法院提出的。因此,非洲法院还没有机会对该领域逐步出现的法理学作出贡献。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非洲国家对公约这方面作出的最大贡献是在其他法域内拒绝承认和执行针对它们而作出的ICSID裁决。通过这样做及通过在这些程序中提出的抗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ICSID公约的一些重要内容。ICSID体制中的一些固有问题和明显的冲突或漏洞也被更为清晰地揭示出来,这就需要对公约作出一个适当的补充议定。
截止1998年10月26日在ICSID的130个缔约国中只有在两个缔约国(美国和法国)的国内法院中出现过承认和执行ICSID裁决的程序。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对欧洲和美国的法院充满更多的信任,并更愿意在这些国家的法院执行他们的仲裁裁决,而不是在非洲国家的法院,因为后者可能会处于非洲国家政府的政治压力之下。[102]
Agyemang所作的上述结论有充分依据。不过,在不止一个案例中,它却完全不能切中要害。裁决债权人有权自由决定到何处去寻找裁决债务人的财产。这种选择可能取决于或受一些具有很大程度可变性的其他因素的决定,包括对潜在的主管执行法院或机构缺乏独立性或中立性的了解。但诸如此类的结论应建立在更为可靠的根据之上。
对该结论的一个更好的解释可能是,非洲国家在非洲之外拥有有价值的、可转换的财产,并且主要是在外国投资者的母国。如果在一些案例中财产是在非洲,该结论就如同逸闻趣事、不攻自破。此外,非洲国家很少是裁决的债权人,即使在极少的情况下它们成了裁决(或判决)的债权人,它们在决定是否在非洲之内还是之外起诉债务人时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牵制。但“更为重要的”,一位学者指出,是“国际仲裁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及其法院不信任的前提之下。”[103]不幸的是,在对这些因素作出考虑前,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生硬的、仓促的关于西方裁决债权人在针对非洲的当事方尤其是政府当事方而执行他们的裁决时所采取的态度的结论。虽然如此,假设裁决债务人的财产只位于非洲,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认真的建议:裁决债权人放弃他的债权因为他担心非洲的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Ageyemang作出的另一个相关结论是:“一些西方法院对于裁决的执行可能也是不合适的,至少是在非洲的东道国看来,因为它们对裁决债权人的请求过分同情”。[104]这也可以令人信服地解释西方的外国投资者或裁决债权人为什么如此偏爱在西方法院执行他们的裁决。但这种西方法院对西方裁决债权人的请求“过分同情”的观点看来是不确定的,并且在大多数案件中没有得到支持。
(六)执行豁免问题的解决及ICSID体制中有关裁决执行的其他缺陷
1.在投资合同中放弃执行豁免
就上述非洲国家/裁决债务人提出的主权执行豁免问题和因公约的规定而造成的ICSID裁决的几乎不可能执行,人们已采取了大量的努力以减少公约第55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人建议外国投资者应总是坚持在其和政府签定的合同中加入明确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条款。[105]而ICSID《示范条款》就提供了此类放弃豁免的条款的样本。[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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