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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公共秩序的运用

  (二)对公共秩序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运用的展望
  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中,公共秩序是最不确定、最广泛的因素。而鉴于公共秩序“安全阀”的作用,虽然人们都很担心该例外会被滥用,但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各种双边、多边条约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国际社会都倾向于限制该原则的适用,而且都把公共秩序当作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后防线”〔29〕,只有在其他措施不能保护一国利益之时,才运用公关秩序例外。确实,公共秩序与其它拒绝外国判决的理由相比,不是用来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完全是从国家利益的整体考虑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限制公共秩序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的运用是很合理的。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涉外民事判决的日益普遍,公共秩序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的作用是不会减弱的,只有依靠各国加强合作,对其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才能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1〕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7页以下。
〔2〕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民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3〕参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9页以下。
〔4〕虽然在大陆法系中,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一词较英美法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广泛,还包括强行法的要求,但在一般的实践当中,两个词语是互换使用的,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其含义是一致的。
〔5〕 金彭年:《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114页。又可见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33页。
〔6〕 李双元:《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3页。
〔7〕 参见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以下。
〔8〕 参见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32页。
〔9〕 参见前引〔7〕,宋航书,第174页。
〔10〕参见前引〔3〕,李双元书,第231页。
〔11〕参见李双元、金彭年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以下。
〔12〕 郑远民、吕国民等编:《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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