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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司法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

  首先是课程属性问题。由于司法会计学科属于交叉学科,学术界对司法会计学课程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有学者将司法会计学归属于会计学范畴,因而主张该课程应当在会计专业开设(已有大学会计专业开设了该项课程)。我们从目前已经取得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看,司法会计学主要研究各类诉讼中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研究并解决各类诉讼中的司法会计对策。这些研究内容显然属于法学中的证据理论的范畴。因此,尽管司法会计专业的操作会涉及到会计学问题,但司法会计学从其应用范围角度看应当归属于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学,而不是解决经济管理问题所需的会计学。
  其次是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有些法学教育者基于对司法会计学的学科内容的误解,认为司法会计学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学,而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可能通过一门课程的学习就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所以法学专业开设该项课程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我国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成果表明,司法会计学包括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等多分支内容,不同专业的高等教育目标不同,因而开设的课程内容也不同。法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学的目标,不是培养司法会计专业的专门人才,而是培养了解司法会计原理,掌握一定的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知识的法律(法学)人才。与此相适应,法学专业的课程内容由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常识构成。司法会计学专业则不同,不仅需要掌握复杂的会计学理论,还需要掌握更多的司法会计对策和司法会计鉴定操作技能。居于法学专业和司法会计专业中间的,则是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其学生所需要掌握的会计学、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也居于法学专业和司法会计学专业中间。
  再次是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一些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因而该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是掌握各类诉讼技能,属性技能性教育。事实不然,我们应当在肯定司法会计学内容涉及大量诉讼技能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司法会计学许多基本理论都涉及到法学理念问题,这些理论显然是法学专业学生所应当了解和掌握的;还应当看到,这些理论是对相关法学、会计学学科的研究成果抽象而成的,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进一步理解其他法学课程(如实体法、诉讼法)的教学内容,并对其在未来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学理论的运用都有着重要的帮助。
  也有些法学教育者认为,开设司法会计课程需要先修会计学,而法学专业不可能选修这么多课程。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也是国内目前开课此类课程中所用教材的弊端(充斥了大量会计学内容)。大家如果认真研究一下笔者所提供的教学大纲就会发现,其实没有学过会计学的人照样能够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理论和技能。举个大家可能不相信的例子:检察机关的一位没有学过会计的职工,只与笔者整了半天卷宗,便可以自己查账取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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