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司法会计学》课程教学研究
forensic accounting
于朝
【摘要】文章简要回顾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的历史,提出了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对与法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相关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师资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学教育;法律本科;法务会计;选修课
【全文】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已有50年历史,但由于各种原因,该课程的开设与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以及司法会计活动的普及程度仍有很大的差距。笔者希望通过探讨其中的一些原因,找出解决问题途径和方法,以期提高法学专业司法会计学课程的普及程度。
一、我国法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历史的简要回顾
我国虽有悠久的司法会计活动的历史,但“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却来源于大陆法系,1950年代传入我国。英美法系中称司法会计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日语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于1954年引进前苏联法学课程《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据考证,至1980年代初期。只有北京政法学院等个别政法学院开设了该项课程。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的教师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课程的教学研究。两校同时于1984年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其中,华东政法学院作为主课开72课时。教学内容仍然沿袭了前苏联的教材模式,即会计核算+会计检查+鉴定书制作。
与此同时,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会计活动开始活跃起来。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现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对司法会计几乎一无所知。于是在1986年就法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问题,分别到山大、吉大等一些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进行了调研,结果令人吃惊。由于当时法学和法律人才较缺乏,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师生普遍认为,学生毕业后会从理论研究、教学或进入中央、省级机关工作,而司法会计作为一种办案技能,只有到基层政法机关的工作中才能用得上,因而法学专业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司法会计学课程。这些观念的存在对法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显然造成了不利影响。无独有偶,本世纪初有位1996年毕业于吉大法律系的律师,在一涉外民事案件中遇到举证困难,此时这位吉大的高材生竟然还不知道可以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这一证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