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定的。它是指个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时候,才要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在主观不存在过失时,即使是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在社会活动中,个人的各种行为,往往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如依过错原则,在不涉及主观过错范围之内,行为人就享有充分的自由,而不必承担任何的责任,这样,对于那些受到损害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在社会的发展中,民法已经不能完全以这样的原则来约束社会中的各方面,对于一些没有主观过错,但却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人来说,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就突破了原有的范围,就要求一个新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经济运行。
为了弥补民法的各种不足,经济法应运而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为了弥补民法的不足,是自由资本主义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由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单纯以私法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经济法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在尊重市场主体私权利的前提下,以适度公权力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生产力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虽然二者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关系)。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作用。
2、在独立地位方面
民法是配合市场自发调节的法律现象,它调整市场领域发生的竞争性的平等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财产在市场上的占有、支配、使用、处分和流转关系。经济法是配合政府协调经济的法律现象,它调整政府在协调平衡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3、在作用方面
民法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民法的产生就是源于交易的习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有序。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保证社会和谐的发展,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见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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