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的产生谈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张伟娜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民法关系
【全文】
从经济法产生之日起,经济法就与民法一直纠缠在一起,关于他们的调整对象、范围、原则等问题,一直在学术界有所争议,要理解这个问题,就要从经济法的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本文拟从经济法的产生与民法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民法的关系
通常认为,现代民法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古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以外的人的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因为在古罗马民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商品交换的人们渐渐的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最初的民法。民法主要是为了保护从事交易的人们权益和利益,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保证交易秩序的井然有序。因而,为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保证人格的独立性,保证商品交换者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形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民法的这三大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确立了权利本位主义,可以说都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近代民法在一段时间内大大的推动了自由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的一些局限性也就逐渐的显露出来了。
1、民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忽视社会整体利益。近代民法通过设定权利,并赋予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明确鼓励个人去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维护个人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由于政府采用“不干预政策”,市场调节的各种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在很多领域,市场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这时的垄断集团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以牺牲其他集团、群众或是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代价。而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各人利益的最大化,保障个人权益的实现,在这个时候就会显得手足无措。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均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就要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在宏观上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不再以强调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是要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2、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更是个人自由主义的集中体现。它主张,个人意思原则是自由的,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原则上应基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契约自由原则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在19世纪,契约自由曾是民法的一大支柱。然而,这种原则,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只要根据自己的意思,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任意签订契约。合同的内容、涉及的领域及和谁订立合同,都是完全自由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发展到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时,资本主义国家已不能完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垄断集团的发展,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和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要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干预。在哪些领域,是否订立和同,和谁订立合同,不再是个人私事,都需要有一定的限制。这时的契约自由要让利于社会福利,给人们创造一个更公平的条件,这就需要一种的新的法律,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