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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的法律治理

  (三)规范短信息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求经营者明确短信息的收费服务方式和前提、附带条件等,不得进行含有欺诈性质、诱骗性质的经营活动,在达成收费服务之前,要给消费者以明确的指示和确认的机会,在达成收费服务之后,要给消费者以必要的修正和合理的退出的机会,进行透明化、规范化、合法化经营。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为用户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传送,使接收的用户能够了解和掌握短信息的来源,知道短信息的发送者;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短信息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等等。
  (四)实现对短信息用户身份的有效掌握,对短信息使用行为进行规范。
  从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发,对短信息用户的身份进行登记,是实现对短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每一个短信息用户进行身份登记,一方面可以在有关机关查处有关违法案件时,为这些机关提供确定的查处对象;另一方面,身份的登记也对用户使用短信息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使用户在编写、发送短信息时更加自律。具体的办法是:每一位手机用户在申请号码时,应当使用其本人的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我国目前有部分手机用户进行了身份登记,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登记,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为了保证短信息通信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发挥积极作用,制止短信息通信所带来的消极作用,立法除了禁止用户通过短信息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外,还应对用户使用短信息的其他违法行为予以规制。例如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对他人进行骚扰,不得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短信息服务账号发送短信息,不得恶意地假冒他人名义发送短信息,不得利用短信息进行诈骗、赌博、卖淫等违法活动,等等。
  (五)制止有害信息传播的禁止。
  为了防止有害信息通过短信息通信传播,在短信息立法中列明所禁止传播的信息,并明确规定不得通过短信息传播这些信息。为有效地实现上述目的,在禁止短信息用户通过短信息传播法律禁止传播的短信息的同时,亦应禁止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含有上述内容的短信息提供传输服务。从实现对短信息通信的有效管理出发,可以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一定的附随义务,如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有关机关对短信息通信进行检查、处理时,予以配合,等等
  (六)加强合作对提供短信息服务的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提供短信息服务是当前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短信息服务的一种普遍形式。为加强对短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在短信息立法中应对合作提供短信息服务的行为作出规定。为防止不具有有效资质的主体跨范围提供短信息服务,在短信息立法中应当规定,合作各方都必须取得短信息服务的有效资质方可合作提供短信息服务。为保证监管机构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合作情况,还可以考虑在立法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其合作者的名单向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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