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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消息的法律治理

  三、解决短信息领域问题的法律建议
  作为一种通信方式和电信经营活动,短信息通信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对短信息通信进行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不同的立法思路和立法内容。从解决当前短信息通信中所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出发,笔者认为,短信息立法应以重点解决的是以短信服务提供行为和短信服务使用行为为对象,对短信息的内容及短信息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的问题。为达到上述目的,短信息立法应当对下述问题作出规定:
  (一)明确短信息的界定。 
  通信短信息的界定影响到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法的内容产生影响,是短信息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对“短信息”进行界定应当考虑到短信息的物理特征。首先,短信息的编写、发送和接收必须通过通信终端或者互联网。除此之外,互联网也成为一些短信息用户经常使用的一种短信息发送终端。虽然固定电话作为短信息的收发终端现在尚不普及,但固话短信的商用试验已经成功,推向市场在技术上已经完全可行。考虑到短信息通信的未来发展趋势,立法者在对短信息进行界定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移动短信息,还应考虑到通过固话终端收发的固话短信息。其次,短信息的传输应当通过短信息平台。短信息平台作为短信息传输系统,是短信息收发过程中必经的传输载体,这是短信息区别于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再次,短信息的物理表现形式有多种,而不仅仅限于文字形式。短信息的外在表现,可以以文字形式,也可以以数字形式;可以以声音形式,也可以以图像形式。目前移动与联通推出的彩信和语音短信便属于这两种形式。
  (二)明确短信息通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
  从服务范围方面看,短信息服务有省内服务和跨省服务两类服务。从监管的需要出发,对上述两类服务的监管权可由所在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分别行使。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短信息服务的特点和对其实行监管的需要,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应采取许可管理的方式。此外,还应明确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准则,服务规范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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