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短信息具有传播方式灵活、应用范围广泛、应用模式不同、传播主体众多等特点,给法律法规规范短信息服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除此之外,在行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现有的法律对于短信息的涉及也非常有限。首先,目前短信息领域可能涉及到的上述几部法律法规,出台时间基本都在2000 年和2001 年前后,那时短信息通信尚处于发展初期,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公众服务方式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其次,《全国人大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笼统的互联网传播行为,不能完整地覆盖短信息领域,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调整电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法规,难以对短信息这种具体的通信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第三,短信息的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比较特殊,该领域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独特,一部主要以产品消费为对象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很难完全涵盖的。
(二) 国内外的成功经验
我们在规制短消息时,不妨可以参照和借鉴国内外的一些有效做法。
湖北、福建、广东、上海、重庆、广西等地方通信管理局先后出台了短信息业务管理办法,从业务管理的角度对短信息进行了规范。澳大利亚电信局(ACA)发布了相关法规,严格限制通信短信息服务商向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欧盟2002年的《个人书据处理和隐私权保护指令》(2005/58/EC)就通过短信所进行的直销活动列入其管制框架之中,规定用户有权拒绝那些未经要求而提供的信息。这一立法的影响范围已扩大至欧洲的大部分地区。英国除了根据欧共体的上述指令修改了其《1999 年电信(数据保护和隐私权) 法规》外,还在2002 年12 月发布了一个新的有关短信息服务的指引草案,规定了服务提供商的通知义务、免费信息提供义务及审查义。美国1986年修订通过的《电子通讯隐私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禁止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侵入公共电子通讯系统上存储的电子信息,为个人寻求自己拥有何种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最佳途径。《侵权法重述》第652条规定的侵权方式强调对他人隐居或享有私人空间利益的干扰,可以是对他人人身,也可以是他人的私人事务或相关事情的干扰。此外,《电话用户保护法》(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和《电话服务公开和争议处理法》(Telephone Disclosure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明确提出,拒绝推销电话和广告电话的用户免受推销电话的侵害和干扰。韩国则出台了相关制裁手段,使短信市场实现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