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资本化
刘春霖
【关键词】商标权;投资;法律
【全文】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但商标权是知识产权,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资产投资更具复杂性,其中很多问题颇有深入研讨之必要。本文就商标权资本化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做粗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商标权资本化的依据
1.商标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
商标权作为工业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允许以一种特殊的投资手段转化为产业资本。 我国《公司法》(2006)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
公司法》第
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
27条的规定。”可见,我国《
公司法》对用做出资的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规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两个前提。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工业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第28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的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3)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中,工业产权应为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我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8条,《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