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适用于香港的条约之继承
任筱锋
【摘要】随着1997年的临近,香港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中国如何继承目前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使其在1997年以后继续在香港适用,由于该问题目前正是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谈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本文不便从条约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具体的继承范围,而只是想从有关条约继承的国际法理论出发,对有关条约的继承问题谈些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国际条约;继承;香港
【全文】
一、有关条约继承的必要性
1984年,中英两国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作了上述相同的规定外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的国际协定继续适用于香港。《联合声明》附件二也规定:“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将审议两国政府为确保同香港有关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继续适用所需采取的行动;……”《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花费大量的篇幅如此详尽地规定这个问题,其目的清楚地表明了笔者所要阐述的有关条约继承的必要性。它们是:第一,保持香港作为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广泛的国际联系是香港今后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香港继续适用众多的国际条约,符合中国、英国以及香港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就拿香港与GATT的关系来说,由于香港通过英国适用GATT,并自1986年4月起成为总协定的一个独立缔约方,香港因而可以从其它缔约国得到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最惠国待遇和合理的纺织品配额,并可通过GATT的有关规定解决它同其它缔约方的贸易争端。这对香港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类条约1997年后应继续对香港适用。第二,我国自身建设之必要。1997年后,香港继续适用众多的国际条约并保持国际经贸、金融、航运中心的地位,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也十分有利。这一点从以下数据就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与168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大多经由香港进行,1992年我国经香港转口进行的贸易价值达4040亿港元,同年海外经香港转口进入我国的贸易价值也达2120亿港元[2]。第三,一国两制之必要。香港与内地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199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实行现行制度,与内地不同的社会制度必然会使香港与内地在经贸、金融、劳工、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有所差异,而且两者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也因各自的社会背景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劳工的福利保障方面,内地主要依靠优越的社会制度而很少通过实施国际劳工条约来保障和提高劳工待遇。而在香港,劳工界为改善劳动条件和扩大社会保障,要求适用劳工条约的呼声很高。因此,有必要使那些我国尚未加入但已在香港得到适用的国际劳工条约在1997年以后继续在香港适用。第四,保持现行香港法律体制的必要。香港现行法律体系,包括判例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3]。现在对香港适用的条约,大都经过转化成为香港当地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1977年英国批准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最后文件》,1979年英国议会根据该约制定了《商船法》,1981年香港根据该法制定了《商船条例》。因此,这类条约有必要在香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