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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入狱:受贿罪还是商业受贿罪?

  四、关于司法介入足球裁判受贿的另类评述
  司法介入黑哨事件,已经成为法律净化体育黑色现象的一个标志。
  但是, “龚建平案”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
  在不该介入的时候介入。司法介入足坛扫黑,是在各大新闻媒体,包括央视在内都反复报道黑哨事件后,高调行事的。此时司法介入黑哨事件,必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司法界不同于娱乐圈,不以吸引眼球为成功的标志,而是以公正司法为最低要求,关注的人越多,评判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公正的标准就越严格,要想让人认为实现了司法公正就越难。而此时,司法部门所掌握的证据却十分有限,在没有做好公正司法的准备时介入,显然在时机、证据收集及应对外部干扰的准备上都是不充分的。
  在不该追诉的时候追诉。意大利、法国等国对裁判收受贿赂都进行过刑事处罚。但国外司法机关介入足球有其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国刑法规定,鉴定人、仲裁人可以构成广义的贿赂犯罪;美国刑法规定,律师、会计师、评价人、选手以及其他参与竞技或者展示的人员可以构成广义的贿赂犯罪。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足球裁判这类性质的人员可以构成任何受贿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根据现有法律足球裁判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则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
  在不该停止追诉的时候停止。正义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灵魂。司法部门一旦介入足坛扫黑,就必须进行到底,不能半途而废。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要比10次犯罪更严重地破坏法制。然而,有关司法机关在处理完龚建平后,停止了对其他“黑哨”的追诉活动,“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无论如何都很难让人相信是公正的。如同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注释】  本案资料来自《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相关报道。
何玺,“加强我国体育竞赛监督 监察委员会从黑哨入手”,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sports/2002-04/01/content_339089.htm,转引自《北京晨报》。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黑哨”龚建平被批捕》,《法制日报》2002年4月18日第1版。
在龚建平案发生时,中国足协负责人对收钱的裁判曾作过这样的承诺:“凡是主动向中国足协讲清问题、退出收受俱乐部钱款、检查深刻的,将不予曝光,他们将被继续使用;否则,将向司法部门移交。”
参见秦前红、刘高林:“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2788 。
尤其在2004年7月龚建平去世以后,新闻媒体纷纷对此案展开反思,认为“一场轰轰烈烈的足坛‘反黑运动’以‘黑裁判伏法’的结果告终。足协、司法机关全力以赴的结局颇为顺应民意。然而如果没有龚建平的死,人们可能忽略了另一些‘结局’,而盛产黑哨的足球圈依旧密不透风。足协内部自首的政策,更践踏了尽人皆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也违背了裁判圈最基本的、光明正大的规则”。参见文晔、唐磊:“龚建平之死,‘第一黑哨’留下的悬疑”,《新闻周刊》。http://www.donews.net/jinhongwei/archive/2004/07/26/5092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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