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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入狱:受贿罪还是商业受贿罪?

  2003年1月15日,宣武区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受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
  审判前,包括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程天权、卢建平在内的五位刑法学界权威专家为龚建平案出具的一份《法律论证意见书》中,一致认为,作为一个法律空白,依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龚建平应依法作无罪处理。
  判决:
  1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
  法院经调查,认定已查明犯罪事实如下: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01年4月21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这场比赛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天津立飞队,当天,龚建平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法院审理认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因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1月31日,中国足协给各会员俱乐部发出通知,对在联赛中向裁判行贿的有关足球俱乐部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罚。通知如下:
  经调查,在近几年全国足球联赛中,有的俱乐部采用不同方式和手段给裁判员送钱,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精神,破坏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为严肃赛风赛纪,维护中国足球环境,保证中国职业联赛健康发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了情况,依照中国足球纪律委员会纪律处罚办法第21条、第36条、第38条、第7条、第43条之规定,决定对有关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如下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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