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入狱:受贿罪还是商业受贿罪?
韩勇
【关键词】黑哨;受贿;体育不当行为
【全文】
案情:
2001年9月15日,在中远与绿城的比赛中,绿城在第8分钟在一次反击中,由谭恩德打入一球,但被判越位在先。第14分钟,绿城门将在禁区扑球把中远队进攻队员带倒,主裁判龚建平判罚点球,引起绿城队员强烈不满,并罢赛3分钟。
2001年12月,浙江体育局和绿城俱乐部称,一位“还有良知的裁判”给浙江方面写了一封匿名信,信的名字叫《一个执法过杭州比赛裁判的自白》,这封“忏悔信”被公开。后来有人推测,写信的是龚建平。
2002年3月5日,中国足协裁委会在京举行的2002年国家级裁判员研讨班上,初步圈定了59人名单,与2001年甲级联赛83名裁判相比,2002年入选裁判人数减少了24人,龚建平未入选。
3月13日,中新社报道称,中国检察机关已决定受理有关裁判收受贿赂的案件,构成犯罪的“黑哨”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3月15日下午4时,龚建平被宣武区公安分局刑警从家中带走。后经证实,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在立案侦查的基础上将龚建平刑事拘留。
3月23日,在众多媒体记者的追问下,宣武区公安分局的宣传干警承认了龚建平确实在押的事实,但对媒体采用的“拘捕”字眼予以否认。
3月28日,龚建平的代理人王冰证实:龚建平在押是因“涉嫌商业贿赂”而非外界所风传的“嫖娼”。
3月29日,央视体育频道《足球之夜》采访了扫黑敏感人物宋卫平。宋卫平披露:写忏悔书、退出黑钱的那个裁判就是龚建平。
200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透露,涉嫌“吃钱”的裁判将以“企业人员受贿”的罪名起诉。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对龚案暂时以“商业受贿”立案。
2002年4月,为加强对全国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成立了竞赛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多个部委负责人组成,工作范围是指导和协调全国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体育竞赛中发生的严重问题,指导体育道德建设工作,研究体育竞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完善体育竞赛相关法规提出建议,而该委员会面临的第一件事就是对足球“黑哨”的调查 。
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正式批捕龚建平。在公布的证据中,龚建平在执法绿城队的两场比赛中受贿10万元 。
9月16日,龚案依法由公安宣武分局移交给该区检察院。
10月16日,因证据不足,龚案被宣武区检察院退回公安宣武分局补充侦查。
11月16日,分局第二次移交龚案。
12月24日,检察院认定了龚案的涉嫌犯罪调查,但因为司法管辖问题,宣武区检察院和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
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