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到损失的时候,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
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表明,人民群众在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必须用法律武器通过行政监督权而使其得到保护。据甘肃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某县农业局向农民推广出售洋芋种籽时,因将不适合本地种植的籽种推广销售给本地农民而使农民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农民使用一纸诉状将农业局送上发庭,最终经法院审判,该农业局给农民赔偿了损失。这是一起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经过行使监督权,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实施监督,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可见,人民群众监督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
宪法所确认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
二、人民群众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途径和重大意义
(一)人民群众监督的基本原则
人民群众监督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群众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对人民群众监督起着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人民群众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经常性原则。人民群众监督不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它应当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经常地进行。只有实施经常性监督,才能揭露政府机关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和公务员的违法实职行为。事实证明,没有经常性监督,政府管理中的不良行为难以及时得到纠正,腐败现象会滋生得更快。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经常性地行使监督权。政府也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法定范围内将政府管理、决策及有关政务活动向社会公开,便于人民群众了解政务,经常、有效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广泛性原则。广泛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不论是国务院做出的,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做出的,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民主性和人民性赋予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神圣权力,因而人民群众应当对一切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进行广泛深入地监督。
3、有效性原则。这是指监督要产生实际的效率和效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根据群众监督及时迅速地发现和查明可能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并及时迅速地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预防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监督要有效果主要是指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违法失职者要一视同仁地追究责任,绳之以法,力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