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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群众监督

试论人民群众监督


阎风


【摘要】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民群众监督是政府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群众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在人民群众监督工作中坚持经常性、广泛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则;通过人民群众的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途径和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这对于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监督中存在的意识不强、法制不健全等问题,增强新时期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能力,保障公民充分行使监督权利,依法监督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人民群众;监督;原则;途径;意义
【全文】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不良行政和非法行政现象时而发生,甚至有些国家公务员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危及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我国行政管理弊端丛生,效率低下。因此,只有建立和健全各种监督制度,才能实现行政管理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中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显得重要。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纪律、法律处分。”在这里,邓小平同志指出了建立人民群众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是,目前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很不相称。因此,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监督制度,全面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民群众监督及其法律依据
  人民群众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在我国,人民群众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宪法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宪法27条也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原则。这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也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们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防止政府的不良行政和非法行政,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同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现象作斗争,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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