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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忆哭穷岂能无视共同隐私?

  可以这样说句或许许多同行都不愿意听的话,为人师者,既然上了这条路,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该耐得住寂寞,甘于接受清贫的生活,何况现在的大学教师收入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便教师职业果真如同有人抱怨的那样贫苦,但蹲在这个岗位上的人理应对其当初的这一选择付出如此的境遇代价。假如不学无术、对待学生毫不负责,教书育人的责任怠于履行,那么即便工资再高,也难以说有多么光彩,反倒是显得丢人现眼;假如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出色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教书得力、育人有功,那么即便工资再低,也未必感到卑微,反而觉得是一份荣耀。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多有提高教师待遇的规定和行动,那是政府和人民在尊师重教。但作为教师自身,我们不必非要用“师魂”规律自己,但起码的职业素养至少应该渗透于心脾,形影不离。
  话又说回来,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活法”有别,对于阿忆公布自己工资的做法,我也很能理解。叫穷也好,炒作也罢,都是个人言论自由与行为自由。也许阿忆也是出于一份好意,想借此行动来让社会了解一下教师收入状况,以推动教师待遇改革。然而,作为一名研习法学者,我却想到了阿忆哭穷所犯下的一个或许容易被人忽视的错误。因为阿忆在公开自己工资的同时,也把北京大学副教授级别同事的工资状况也给披露了。那么,我不禁要提问了,阿忆在公布工资收入信息之前,有没有征得其他同事的许可?如果没有经过关联同事的同意,就擅自透露与有连带关系之他人的工资信息,这岂不等于侵犯人家隐私权了?因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隐私信息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而工资收入信息属于隐私信息,并非每一个人都愿意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财产状况。透露什么信息、向谁透露信息、何时透露信息,怎样透露信息,这都是人们行使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在没有授权他人对外公布这些隐私信息时,有人擅自将该信息加以披露,其实就是一种隐私侵权行为。
  有人或许要质疑,阿忆在博客上公开的是自己的工资状况,只是说明他在行使自己的隐私权,与他人隐私权有何相干?这一疑问不无道理,因为传统的隐私权教科书上告诉我们的就是个人隐私权或者独有隐私权。可是,在市民社会生活中,还大量地存在一种情形,那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对同一隐私信息共同享有隐私权,这就是所谓“共同隐私”。共同隐私,在民法学界关注甚少,成文的研究成果极为罕见。但在现实民事实践中,又多有体现。我以为,共同隐私通常发生于具有关联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里关联关系或者连带关系主要是指行为关联、身份关联、利益关联等,具体说来在如下几种关系中,会发生共同隐私问题。一是同学关系,即在一起读书求学、同窗共读的自然人之间,常会不断产生一些私秘信息,如亚当与夏娃有私下恋情,只有亚当与夏娃各自宿舍室友知晓,该隐私信息即为他们之间的共同隐私,如果有人想对外披露该信息,必须征求他人一致同意,至少在关于恋情本身的信息披露时,要优先征求直接当事人的同意;二是同事关系,即在一起工作、共事的自然人之间,也会有共同私秘信息的产生,如年终奖金发放信息、职工职称信息、工资收入信息等;三是婚姻恋爱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这应该说是基于身份因素关联而成的一种连带关系,很容易发生隐私信息共有情况,共同隐私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着明显的体现;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等基于利益因素关联而成的连带关系,也同样会发生共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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