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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历史、价值、法理及实践为视角——兼评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享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联邦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2]。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再加上18、19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权力来源理论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得到广泛传播,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度也被引进了德国。但由于法德两国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法系的不同,所以两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陪审团制度行了改造,并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参审制。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过程
  陪审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到清朝末期才被引入中国,它的出现加速了封建王权专制的司法历史的终结,标志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审判制度的诞生。回顾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满清末期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清末修律时.清政府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在1906年由沈家本主持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但该法的实施遭到各省督抚的抵制,最终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
  2、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的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制度,规定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颁布此法的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该法于1931年废止[3]。
  在这一时期,共产党政权在根据地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陪审制度。如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对陪审制度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个时期产生的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了陪审制度。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陪审制度又有新的表现形式:各解放区在乡村普遍建立了人民法庭,大多数地区由区、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大会选举审判委员会;有的采用由县人民法院派出审判员与当地农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分区巡回的方式。
  3、共和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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