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松的刑事政策针对的犯罪对象是青少年、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针对的犯罪形态包括偶犯、过失犯、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采取的刑罚措施以轻刑化为主,目的使为犯罪人更好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需要。宽松的刑事政策在当前世界各国得到肯定和发展,各国不仅在刑事诉讼中采取非刑罚化处罚罪犯,回避自由刑,适用罚金、缓刑、假释以及其他监外执行的刑种;同时不断探索和推行非司法化措施,对一些犯罪现象不引入司法程序处理,而是争取社会的帮助以及利用协调形式,并且通过某些非官方机构和团体的介入,解决因犯罪产生的社会冲突。例如与报复性司法相对应的恢复性司法,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刑事司法方式,着眼于对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由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对犯罪进行处理的活动。2000年美国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5]。另外,还有对犯罪的“保安”处理、“转处”都是一些西方国家广泛运用的非司法化措施。
严格的刑事政策是指对严重犯罪更多地、更长期地适用监禁刑,适用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恐怖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的犯罪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强调重罪重罚,利用刑罚的惩罚作用和隔离作用维护社会秩序。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不仅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在现阶段仍然获得了广泛而坚实的公众认可,表达了社会公众普遍期望通过严刑峻法特别是重用死刑打击和控制犯罪“主流民意”。“严打”斗争的重要功能是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一个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发展态势,适当调整打击犯罪的力度是各国执行刑事法律的普遍做法。就当前社会而言,自美国“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都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大了对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我国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现实基础
从整个国家刑事政策看,建国后,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教育和预防”为主要刑事政策,对于青少年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1983年针对治安状况恶劣的社会现状,中央首次提出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2001年中央再次提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2006年又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活动。可见,我国整体刑事政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两极化性质。
从刑事立法看,
刑法结构朝着“普遍趋缓个别趋重”的立法方向发展,1979年
刑法有15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总体是一部比较宽和的
刑法。从80年代开始为适应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需要,以补充形式增设了50多个死刑罪名。在1997年
刑法修正中,立法机关明确表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6]。随后,随着一些特殊犯罪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我国适应形势,适当调整打击力度,为了打击恐怖活动等组织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三》,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最高法定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为无期徒刑。可见,我国刑事法律始终保持着“缓中带厉” 的两极化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