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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析评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将合理的管辖原则称为“国际礼让”。指南指出,“反托拉斯法主管机关在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时候应当考虑国际礼让。礼让反映了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广泛涵义,并决定那一个国家应当在其领域内允许另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11]根据这个原则,美国当局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或者寻求特殊救济从而主张管辖权的时候,必须考虑涉及该案的外国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是否受到了影响。具体地说,美国当局将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与在外国的这种行为相比,该行为是否比较严重地违反了美国法;(2) 当事人以及受害人的国籍;(3)该行为是否存在影响美国的消费者、市场以及出口商之意图;(4)与对外国的影响相比,该行为是否比较严重地影响了美国,且该影响是否是可以预见的;(5)是否可合理预见该行为所推动产生或者妨碍产生的后果;(6)与外国法或者与外国经济政策相冲突的程度;(7)与当事人相关的另一国家执法活动的范围包括因这些活动而引起的司法救济的范围;(8)外国强制执行与美国相比的效率。[12]指南指出,上述各因素的重要性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
  国际礼让原则虽然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3年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Hartfort Fire )一案的判决中对"礼让原则"作出了极大限制。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是英国一家再保险公司。在该案中,它被指控与美国一家保险公司在英国制定保险单时存在着共谋行为。虽然哈特福德公司和英国政府认为,这种共谋行为在英国是合法的,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英国法没有强迫企业必须进行共谋行为,因此,美国法和英国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冲突。根据这个判决,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中的礼让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情况,即外国法中必须明文规定,企业必须进行某种与谢尔曼法相背离的行为,以致企业不能同时遵守本国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至今有着很大的争议。在这个案件中,哈特福德公司是在本国领土上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违反英国法。因此,美国法院认定该公司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判决自然就会引起“真正的法律冲突”。[13] 许多学者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是轻率的,无视国际公法对管辖权的限制,亵渎了“国际礼让”原则。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Ellis指出,“美国19世纪的大法官马歇尔曾告诫人们,解释美国联邦法的时候应避免与国际法的原则相冲突。马歇尔的这一理论在今天虽仍然是美国法律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该原则仅是口头的,而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得到遵守的原则。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实践表明,美国在这个领域已经不再适用习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原则。”[14]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至今受到世人的广泛关注。这个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排除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所有法律障碍,包括国际法中的礼让原则。
  二、美国反托拉斯法刑事制裁的域外适用
  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反托拉斯法不仅频频域外适用于外国企业,且开始对它们频频实施程度越来越甚的刑事制裁。1997年的美国诉日本立邦纸工业公司案,是美国首次将刑事制裁适用于一个在美国境外产生且完全由外国公司实施的价格卡特尔。
  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指控日本立邦纸工业公司曾在1990年与其他公司共谋提高在美国销售传真纸的价格,要求它们的销售商在北美地区按照统一的高价销售产品,并要求它们接受生产商的监督。[15]最初受理案件的麻州地区法院认为,“谢尔曼法的刑事制裁不适用于美国境外发生的共谋行为”,并作出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16]然而,美国第一巡回法院认为麻州地区法院的判决缺乏依据,从而推翻了这个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美国早在1993年哈特福德一案的判决中就解决了谢尔曼法域外适用问题。根据这个案件的判决,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外从事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影响美国市场上的竞争,且已经产生了这种影响,美国就可以指控外国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虽然日本被告提出,哈特福德是一个请求三倍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而日本立邦纸案是一个刑事诉讼,从而不应适用美国的谢尔曼法。但是,上诉法院认为,无论哈特福德的民事诉讼还是立邦纸案的刑事诉讼,它们都是“依据相同法规的相同条款”,且“这两种诉讼的相同理念”和“法律解释可接受的准则”说明,谢尔曼法应得到统一的解释。上诉法院甚至还提出,既然人们在哈特福德一案中认为,美国国会意图将谢尔曼法域外适用于民事活动,本案涉及的刑事诉讼对谢尔曼法作出不同的解释就是荒谬的。[17]基于这样的观点,美国第一巡回法院轻而易举地驳回了日本公司关于该案不能适用谢尔曼法的主张。
  日本立邦传真纸案件迄今是惟一经过审判程序结束的美国反托拉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虽然以美国政府的败诉而结束,[18]但它表明了美国法院在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方面的许多重要观点,因此同1993年哈特福德案件一样受到了世人关注。这个案件的重要性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中的国际礼让原则。在这个案件中,日本立邦公司依据美国1986年修订后的《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中的国际礼让原则,指出美国不应对外国公司适用刑事制裁。[19]然而,美国上诉法院依据哈特福德一案的判决驳回了被告关于国际礼让的请求。法院指出,礼让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不可能同时遵守美国法和另一相关主权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而日本立邦纸案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在立邦纸案件中,即便根据日本的法律,固定价格也是违法行为。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第2条第6款规定,该法所称的“不公平交易限制包括事业者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者抬高交易价格……。”法院由此认定,美国司法部对日本公司的指控符合合理的管辖原则。法院还指出,“如果该案作出有利被告的判决,这将鼓励更多人会使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美国的市场,且鼓励他们利用事件起因和事件后果之间的地域防护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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