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查的机关不同。法国进行事先审查的是专门的
宪法监督机关,而我国的审查机关则比较混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甚至行政系统内部的任一上级机关都可以审查向自己报送备案的法律文件。与我国相比,法国的这种专门的审查机关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1)由单独的专门机关来审查,避免了审查结果的不一致。诚如前述,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要同时报送多个部门进行备案审查,这就难免导致多个审查部门之间的意见发生冲突,由此导致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损害。(2)法国之所以规定由
宪法委员会来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不仅是由于对立法机关自己审查的不信任,也是由于在法国,只有
宪法委员会享有
宪法的解释权,所以也只有
宪法委员会能够有权判断法律是否符合
宪法的规定。而反观我国,立法者在设计备案审查制度时,显然没有考虑到解释权对于审查权的重要性,尤其是进行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审查时,如果该机关缺乏对上位法的解释权,那么,它所进行的审查就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因为对于其他的任何机关来说,它也完全可以基于自己对上位法的理解来判断某项下位法是否与之符合,但这种对上位法理解显然并非对上位法的有权解释,而且也随时冒着被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所取代的“危险”。
第三,审查的程序不同。法国的事先审查制与我国的备案审查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审查的时间,是在被审查法律生效之前,而且也规定了审查机关的审查期限。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的审查时间则规定的并不统一,虽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都是在其公布后30日内送交备案,行政法规、规章一般应在公布30日后生效,为审查的效力发挥预留了空间,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法规何时施行,则没有规定。同时,对于审查期限,要么过于宽泛,长达5个月之久,要么没有限定,如国务院对规章的审查,导致审查机关往往无法在该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前审查完毕。其次,法国的事先审查制规定了针对不同的法律规定了两种审查方式,对于组织法为代表的
宪法性法律来说,由于牵涉关系重大,因此由
宪法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以保障宪政秩序的统一。对于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宪法委员会应有权提请主体的审查请求,进行被动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尊重立法机关和减轻审查的压力的作用。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虽然也有类似的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设计, [6]但是,(1)并未将这两种审查模式所针对的不同对象进行区分,而是同一种报送备案的法都可能进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这不仅增加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而且单纯就主动审查来说,其审查数量的庞大常常让审查机关无法承受。根据统计,1995年至1999年,仅就地方性法规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毕的只占报送的50%左右,其余的都只能积压到下一年。截止1999年,仍有691件地方性法规未审。 [7](2)被动式审查既没有提请时间的限制,也没有审查期限的限制,这就导致被动式审查与备案之间没有什么联系,被动式审查完全成为了一种事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