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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客观必要性

  目前,中国众多上市公司中,年终不进行红利分配的公司越来越多。除去一些公司业绩下滑,确实没有分利能力外,大量公司从业绩分析来看,明明具有分红能力,却仍然采取不分配方案。这就或多或少与控制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对其有利的决议有关。控制股东不愿将众多的利润与中小股东共享,而是以处薪或奖金的方式发放给自己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通过关联交易使大量利润落入自己手中。这实际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侵害。
  (四)操纵信息披露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多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公司的管理层,操纵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提供虚假信息,企图避免因业绩差被剥夺配股权、甚至停牌、摘牌的命运。
  控制股东操纵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很多,比如:提前确认收入、将关联交易作为正常收益、虚假作帐等。需指出的是,虚假的信息披露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是违反了控制股东的忠诚义务,也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五)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
  控制公司侵吞从属公司财产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恶劣的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其侵占的手法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常见的手法有:1、利用发起人对资金的代管地位直接截留募集资金。2、直接挪用从属公司的资金作为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或者作其他用途。3、控制股东“借用”从属公司的资金,无偿的、不安全的交易最终使从属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中国证券会曾通报批评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这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超过了2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96%。4、控制股东要从属公司为其债务担保,使从属公司陷入债务旋涡。5、利用公司机会。公司的机会是能够给公司带来利益的财产,是公司付出成本得来的。控制股东常常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夺取本属于公司的有利机会,而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6、控制股东强制处理股东股票。根据郑百文股东大会2001年2月22日决议,郑百文大大小小股东都得将自己50%的股票无偿过户给即将入驻的准大股东,否则公司将以流通股1.84元/股、法人股0.18元/股的公平价格回收股票——自然是无论股东愿不愿意了。此举是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财产所有权。[2]
  (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方面的交易。禁止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之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之自我交易的性质,故尽管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无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止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几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由于绝对禁止该种交易行为不切实际而无法执行,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止,演变为目前之重视交易行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力。要求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负有善意和公平之义务,强调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交易必须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均属公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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