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客观必要性
花育萍
【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救济
【全文】
一、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证券市场风云变幻,ST猴王、ST吉发、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的响亮名称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这些严峻的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必要性。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虽然多种多样,从表象上看扑朔迷离,但实质上无外以下几种主要途径: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主要指设立上市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资本,而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入资产或现金,却拥有了上市公司的股权。
近些年,出现了多次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虚假出资的事件。比如:“港澳实业”原发起人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土地折价入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而实际上,对这片土地,“海国投”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拥有产权。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用“港澳实业”资金数千万元,对自身虚假出资行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1] 此外,“西藏圣地”、“闽福法”等公司也出现过控制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
控制股东虚假出资不但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使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信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操纵发行价格
由于控制股东和公司筹集资金的结果有着密切相关的利益,所以他们自然愿意更多地从市场上募集资金。而公司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一般是由控制股东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所以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发现控制股东提供不切实际的每股收益预期值的现象,并以此获得较高的发行价、误导投资者、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1999年以来,由于证监会对发行制度进行改革,允许发行市盈率倍数超过原来1.5倍的限制,使利用操作每股收益方式来获得较高发行价的行为大幅度减少。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数据经常失真、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强调控制股东不得为自身利益操纵发行价格,还是有重大意义的。
(三)操纵利润分配
控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大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用股票红利进行分配的决议。无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问题是,这种权利的行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就应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