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花育萍
【摘要】近、现代辩护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诉讼民主制度的产物,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反映。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不长,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辩护;刑事辩护制度;证据排除;证据开示
【全文】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
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刑诉法对辩护原则的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辩护的种类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我国的刑事辩护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把其区分成三个阶段。
1、侦查阶段的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逮捕者申请取保候审,这些活动明显带有辩护性质,属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面对拥有各种侦查手段和侦查权的机关,其人身自由又因侦查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而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律师的法律帮助能起到制衡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作用。
2、起诉阶段的辩护。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就可以介入诉讼,在这一阶段辩护人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能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中非律师辩护人行使这些权利需经检察院许可)。辩护律师可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等。在这一阶段,辩护人的职责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辩护的方式上,由于这一阶段检察机关的职权在于审查犯罪事实及证据并作出指控或不指控(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辩护人的辩护方式是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能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进行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法律意见书,递交公诉机关。如果公诉机关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局部取胜,如果公诉机关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整体性取胜。无论哪一种结果都为审判阶段的辩护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