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征税依据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信托活动涉及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会发生受托人的营业税责任。根据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受托人受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托,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者期货,也应免征营业税。又根据规定,对社会公益机构提供的有关应税劳务,给免减、免税。因此,公益信托如果涉及应税项目,相应免税。
我国台湾地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信托财产于下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或为其他处分者,不适用有关视为销售之规定:(1)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2)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3)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撤销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委托人与受托人间。[3]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标售或义卖之货物与举办之义演,其收入除支付标售、义卖及义演之必要费用外,全部供作该公益事业之用者,免征营业税。前项标售、义卖及义演之收入,不计入受托人之销售额。[4]我国台湾地区营业税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和保护公益信托的原则,对我国信托营业税制度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对信托文件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现行依据是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化税暂行条例》。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税法中没有印花税的规定,但是应该看到,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之一,印花税对信托活动的调节作用较为直接,信托交易的各个阶段部会涉及该问题。无论是设立信托的文件如信托合同、信托遗嘱等,还是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就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所形成的应税凭证,如信托业务的营业账簿,或是在信托结束时,如发生的产权转移书据等,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在设立阶段已经缴纳,就同一信托文件在信托结束时应免征印花税。按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等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对公益信托亦应实行免征政策。
(四)对房地产信托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信托财产为房地产时,有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一般说来,由于委托人将房地产转移给受托人而设立信托时,并未因此取得收入,因此在信托设立阶段,不会发生土地增值税问题。同理,在信托结束时,受托人将属于信托财产的房地产交还给受益人时,受益人亦未因此而取得收入,所以,也不发生土地增值税问题。只有在信托管理阶段,当受托人本着信托本旨,将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对外有偿转让并取得超额收入时,才发生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信托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受托人为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