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重复征税已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在英国,征收信托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信托(基金)本身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进行纳税,对于由信托(基金)支付给受益人的每一项所得,受托人都应发给受益人已从该支付款项中扣除应缴税款的证明,凭此证明,受益人可免于被重复征税。美国的情况也是一样。因而,在英国税法和美国税法中,尽管信托本身被视为一个纳税主体,但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受益人的纳税负担。
3、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万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一,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
信托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委托人向公益信托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将相应财产实际捐助给了公益项目或团体,因而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应当从委托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虽然是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经营公益信托财产时,应当享有公益团体所应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为鼓励公益信托的设立,明定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标准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可以免纳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两条法律规定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公益事业的减免税规定,但却体现了国家对与公益事业有关的行为和资金的税收优惠精神。实践表明,减免税赋、实行税收优惠无疑是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一条必不可少的途径。
4、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必须公平合理。信托税制的设计亦应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体现量能课税的精神,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对信托行为征税,同样应体现社会的公平理念,通过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分配平等以及最终结果平等,限制不劳而获。效率原则要求对信托税制的设计必须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利用税收的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托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信托发展的妨碍。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信托凭借其具有的财产独立性以及收益实绩分配等基本特征,已经发展为被投资大众广为接受的财产管理方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信托制度存在的基础,信托交易的生成取决于供需双万对该交易的收益成本比校。针对某一具体的信托交易而言,该交易是否能生成,取决于该交易和其他类型的交易相比是否交易成本更为节约。因此,信托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应保护信托制度所具有的节约交易费用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