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种结构。从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情况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万国家主要围绕流转税进行,其所得税的比重在逐渐下降,流转税的比重逐渐上升;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近期税制改革的着眼点同样放在了流转税万面,而对推行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来说,其税制改革的重点则放在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和完善上。各国的税制改革呈现出来的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以现代直接税和现代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靠拢。出于优化税制,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完善上来,而且对信托活动的税收调节亦应集中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上来。鉴于信托财产具有的财产性特征和赠与性特征,目前来讲,对信托活动应征收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还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尽决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分税制。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万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与信托活动有关的税种主要集中于地万税体系,如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契税。但是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则属于中央地万共享税范畴。
3、信托品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知识产权信托等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按照委托人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公益信托:(1)救助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万式进行;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万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品种对信托税收的征纳税外节影响校大,不同的信托品种所纳税的种类不同,其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亦不相同。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业法相比,大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来规定租赁权信托和地上权信托,但不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已经对租赁权和地上权问题展开了研究,租赁权的物权化在现行的
合同法中也已有所体现。这样看来,在信托品种上,海峡两岸的差别并不是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