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的不同,事实上是人们在法律教育认识上的摇摆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律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学术性和技能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人文科学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反映为研究学者的培养和实践人才的训练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学的知识体系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直困扰和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果从学生就业趋向看,我国目前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选择大体有两类:一是具体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实践工作,二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也有的学生只是将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提高自己素质的一种训练,毕业后从事行政、商务等其它职业。可见,绝大多数法科学生都是既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也要具备灵活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和素养。所谓的能力和素养,既包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也包括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能力和素养,还包括学习更新法学知识的能力和素养。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当首先教授的是一种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知识的重要性是不可取代的。其次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相对于前者而言,法学教育在证明其自身的学术性的努力中往往忽视对于这种技能和素质的培训。这一方面的培训则主要由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来承担。也就是说,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应当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甚至是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再次它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训练学生“像律师哪样思考”。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条文可以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法律院系培养的毕业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但是只要他们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这些方面的教学应当构成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学教育也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6]
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理论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以前我们教师进行“填鸭式”教学是有问题,但反过来完全否定讲授教学法也没有必要。因为历史上存在的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存在理由和价值,讲授教学方法的明显优点是这样的教学有助于抽象、概括和理性思维,法律概念和原理可以在无数法律规则中单独使用;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通过广泛的相互联系的概念或原理,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可以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测定法律;有助于灌输学科系统知识,从概念到特征,从原理到规律,从理论到实践,教学内容的各个环节必须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逐步展开,学生被动地一点点地接受知识。当然,讲授教学法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学科知识和业务素质,这样学生才可以在教师渊博的知识、严密的思维启发诱导下,获得知识、开阔思路、学会思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