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学教学方法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息息相关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自始便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
在西方,最初的大学教育包括神学、医学和法学,但是法学似乎算不上是大学教育中真正的一门学科,因为普通法历史上律师培训沿袭学徒制。同样,中国历史上的以吏为师也不能说明法学是一门学科。使法学教育成为真正大学教育的学科首先反映在开创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欧洲最早的以意大利波伦纳大学的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学中。在这一时期,随着商业活动的扩大,新兴城市的建立并发展,近代国家的出现,近代法律随着教会法的系统化而形成。法律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当时系统地讲授和研究的法律并不是当时各国实行的法律,而是一种包含在于11世纪末在意大利的一家图书馆中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以此作为一般原理和准则,对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当时的各种制定法予以观察、研究和分析。整个法学教育和理想的法律制度均在这些概念、规则和原理的基础上构筑。法学教育的重心不在当时存在于各个封建王国和领地的的实在法,而在于超乎于散乱的实在法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在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中,罗马法中的概念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这些大学中的学生来自欧洲的各个地区,毕业后他们奔赴各自家乡,从而把罗马法及其概念和理论传向欧洲各个角落。在这一意义上,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法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
意大利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之一,其讲授式教学法的改革在某些方面一直为后来者所借鉴。意大利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的教学法是上课后,教授先找一个学生读一条法律条文,然后进行解释。教授通常并不备课,也不带教材。但是,教授解释法条时却能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必要时举实例予以分析,所讲内容大都是自己的研究成果,不重复教材的内容。教授多讲,学生多读。意大利法学教育以课时少而著称,讲课的内容精炼,教授在课堂上只讲那些重中之重的内容和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而不注重授课的系统性。如果课堂上有学生提问题,教授就引导大家进行讨论。对教授的要求很高。教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渊博的知识,才能应对学生五花八门的提问;教授必须要有科研成果,才能吸引学生修你的课。可见,这种教学法并非绝对的讲授式,而是讲授式与讨论式的结合。需要注意的是,讨论法并非来源于英美法系,也非受英美法系之影响,而是纯粹的欧洲中世纪罗马法法律教育的优良传统之一。[3]
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法学教育要系统地传授这些系统理论,而不能依靠学徒式的传授方法进行。大陆法律的法典化成为这种系统教育的现成素材,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在这些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了或采纳了某种一般性的普遍概念或原理,也就是说概念、原理构成的体系先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出现。因此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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