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法律界对其的评价可用毁誉参半来形容。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从《
物业管理条例》制订的背景来看,是典型的“立法滞后”的产物,相比起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物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则相对迟缓得多。由于当时《物权法》的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所以制定一部过渡性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成为必然之选。《
物业管理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匆忙出台的。当然其出台后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认的。对于《物权法》颁布之后《
物业管理条例》的命运,大致有“颠覆说”和“加强说”之争。“颠覆说”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将彻底颠覆《
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基础,直接导致《
物业管理条例》的废止或进行根本性的修订;“加强说”则认为:《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其最大的问题不是具体条款的科学性问题,而是理论基础的缺失,《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它的原则性的规定要多于可操作性的规范,其实施有赖于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颁行,从这一意义上说,《物权法》将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实行过程中的理论基础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将有助于《物权法》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此从总体意义上说,《
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地位将得到加强。基于上诉两种争议,也就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第一是物权法通过立法之后,修改现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将其仅仅规定为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另行制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条例》。第二是物权法通过之后,废除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条例,重点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建筑的管理权,将物业管理作为其中一个问题进行规定,是区分所有人行使自己的管理权的一个问题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