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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及实践总结

  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了“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起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规则”。这个规则的基本内容看似是可行的,但是在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1)允许约定公共设施、绿地等归属,实际上就否定了土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同时违背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2)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与部分人约定的效力是否及于所有的人。(3)没有售出的车位等公共设施是否还可以归业主共有。(4)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能。车库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如果允许开发商保留产权,那么开发商就可以自行定价,势必损害购房人的利益。就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和停车位(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3.成员权
  业主的成员权主要是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共同参与管理权,而我们认为业主成员权的主要体现就在于小区的业主大会(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中改为“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权利机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对应物业管理区域成立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也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所在,可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只有23%的人参加过业主大会,43%的人不知道自己所在小区有没有业主委员会,只有一半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而且这些小区多位中高档小区。很自然的,60%的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在主张业主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一般或者不大。其实,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利的,其在小区建设中应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实践中,有业主委员会的并不多,发挥重要作用的更是少之又少。业主个人的力量要对抗物业相对单薄,可是所有业主联合起来,就能更好的伸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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