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及实践总结

  1.专有权
  《物权法》草案第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业主转让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在调查过程中,当我们问及住户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限制屋主对自己房屋进行合理装修等涉及住户专有权利的行为时,在62位住户中有49人表示没有,占总调查人数的79%,有9人说偶尔有发生,只有4人说是经常。这说明在一个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大家都比较重视自己专有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归属的私有物品已经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这也说明了作为私法,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中要充分保护私有财产。
  2.共有权
  也叫做互有权,因为这个共有的权利不准许分割,因此是互有的权利。对于建筑物其它共用的部分,所有的区分所有人都享有一个互有权,例如楼道、阶梯、大门、花园等,都是互有权的标的。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条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许多关于共有权的规定,如第八条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由以上规定可知,共有权集中体现在小区公共设施的归属上,而且,这也一直是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屋顶使用权、墙面使用权、小区及起伏着物的所有权应当归业主共有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业主共有权的问题也是困扰住户的一大难题。在调查问卷中,对“物业公司有没有擅自更改公共设施的用途”的问题,有35%的业主表示有这一情况发生,而在这35%的情况中,又有近八成的公共设施用于了商业性质的用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