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就目前而言,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渊源有:
宪法中关于住宅、城市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原
宪法第
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条文,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有多部法律直接或间接涉及物业管理,例如,私法方面,《
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区分所有权制度,《
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制度均是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础;公法方面,《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等法律则包括一些物业管理应该遵循的强制性规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地区性文件。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等,以及2003年颁布的《
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物业管理先行地区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广东、海南、江西、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厦门、武汉、吉林等11个省市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
我国现有法规存在的缺陷直接束缚着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综观这些物业管理法规普遍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现有的法规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科学完整的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支持,物业管理理论滞后物业管理实践、滞后物业管理的立法。“摸着石头过河”,凭着感觉立法,具有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没有真正寻求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物业管理理论的根源,没有。致使各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清晰等等,造成许多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影响着物业管理的立法,使物业管理裹足不前,无法可持续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