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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回潮与现行法低效原因解释及民族地方立法

  另外,任何民族都在其特定文化条件下形成了不同的心理素质。因此,习惯法不仅在内容上具有与特定社会的适应性,而且可能在对法的观念、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方面也有其适应性,包括实施部门、形式、观念等,习惯法在人们心理上既有着对同种同族所有文化的认同心理,同时还有适用习惯法的心理定势的惯性作用。而现行法,则显得相对陌生,而不能受到完全信任 。很显然,现行法既便在内容上充分吸收习惯法的合理内容,在实施中也会受到传统惯性的不利影响。
  五
  通过以上多角度的解析来看,造成一些民族地区习惯法回潮和现行法有效实施受阻和一些规定虚置状况的原因,除执法资源缺乏、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因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实际水平的限制;第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前喻或前喻性浓厚特点的影响;第三,现行法立法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传统文化及社会发展实际状况的认识和了解不够;第四,投入不够、人才不足、地方立法水平较低。尽管《宪法》、《区域自治法》、《刑法》等对少数民族地区赋予了一定的特别立法权,但由于国家投入不足,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方面能够充分将民族学与法学结合的人才的缺乏,使现行法中针对民族社会地区的特别立法不足,另一方面有限的立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适应性也较差;第五,民族心理中民族文化认同的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和原因的总结,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法制,除了需要解决好能有效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实际的现行法的内容实施中的执法资源缺乏、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外,民族地方立法必须与民族地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社会文化状况、生活实际需要和社会制序变迁的实际阶段相适应,并大力培养民族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民族社会研究,充分利用制度创新机制规律,完善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的多层次的民族地方法规体系。为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必须充分加强与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发展状况的实际和不同民族文化相适应的、多层次的民族地方立法。不同地区,尤其是汉族集中的东部地区与少数民族集中的西部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过大,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差距太大,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决定,加强和完善多层次的民族地方立法才是出路。
  第二,必须促进各地区不同文化的相互播化,促使少数民族地区由传统的、封闭的、前喻性文化向现代的、开放的、并喻和后喻文化方向发展。这就要通过大力促进全国各地区,尤其是各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交流,促进各地区的交往和流动,大力发展各地区之间的工商贸易、人才流动,加强对书籍翻译、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广播和英特网等文化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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