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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回潮与现行法低效原因解释及民族地方立法

习惯法回潮与现行法低效原因解释及民族地方立法


The Causes of Customary Laws’ Recovery and Existing Laws’ Inefficiency and the Regional Legislation of Ethic Minorities


何立慧;裴婷婷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现行法;民族地方立法
【全文】
  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立法,实现法制现代化,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回潮现象还不少,现行法虚置和低效率现象还依然存在,现行民族地方立法亟待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试图分别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文化功能理论、制度创新理论、文化与制序 演进理论等为理论基础,解析民族习惯法回潮与现行法虚置和低效率现象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和加强民族地方立法提出建议。
  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哲学、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历史、宗教、习惯、人口、地理环境、科学技术等因素,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又相互影响。
  对于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社会而言,解放前的旧的生产关系已经成为过去。决定法的本质的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方面已经彻底地改变了。但是,由于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基础比较差,一些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至今还非常落后。尽管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但社会生产力以及以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人民的生活方式、生活条件及其相关的观念等一系列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条件等并没有完全改变,由此而包括各种非生产关系内容的制度等在内的相关的一系列的民族社会文化也就没有完全改变。这种改变除了受生产关系基础影响的外,其变化的程度与生产力的发展直接相适应。此种社会发展状况也就根本决定了民族习惯法中相当多的内容,尤其是那些与生产力发展相关程度较强的内容,必然有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没有以生产力同步发展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结构和社会生活条件的根本变化,习惯法的回潮就很难避免。而现行法,主要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较高水平状况制定的。加之由于立法水平、立法资源、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状况和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认识不够充分等因素,使现行法中许多内容并不能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相适应。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其实施受到相关的其他上层建筑部分的影响,包括社会意识、价值观念、人的素质观念、伦理道德等。这些观念影响着对法律的看法、对执法的态度、司法的态度以及守法的态度和意识等,还影响着人们如何看待生命的意义、生活的价值和生活方式的理想,如何对待人的教育,如何评价人的行为,如何对待自身的价值等。所有这些观念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本身的方方面面。如果这些观念和意识等上层建筑部分没有相应的变化,则现行法对于习惯法的有效替代就很难实现。同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没有社会生产力的根本发展,即便有了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的平等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意识的根本改变也是不可实现的。现行法如果不能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实际相适应,它的有效性和实施就必然会受到影响。正如恩格斯在晚年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指出的,“政治、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是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基础上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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