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徒刑这三种自由刑在执行场所、自由限制程度、被执行人的权利等方面有着差别,但本质上都是自由刑,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的限制或剥夺,存在一定的互通性,完全可以通过调节刑期来弥补这些差别,因此实行单一自由刑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可以节约立法成本,统一刑罚模式,此外还能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我国有学者考察,自由刑刑种的单一化代表着目前自由刑的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许多国家自上世纪中期开始,对原有自由刑体系予以改革,实现了自由刑种类的单一化。[59]自由刑单一化有助于消除不同种自由刑种之间人为的歧视性差别,有利于罪犯的社会复归,也有利于根据刑罚个别化的需要对罪犯进行新的分类和采取新的区别对待措施,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刑单一化是自由刑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进步。[60]
五、结束语
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的方法代表了一定的
刑法理念和
刑法意识,采取什么样的并罚方法对
刑法的实施、刑罚的效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权衡,笔者认为相对并科方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更符合
刑法和刑罚的内韵,是对整个数罪并罚制度进行完善的一个思路,同时相关刑罚制度也需进一步改进,以适应并科法的确立和增强并科法的效应。
【注释】 1、在数罪并罚理论中,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处理的称谓有多种,我国大部分学者称之为数罪并罚原则或主义;有的学者则认为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数罪进行并罚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合并、吸收、限制加重等是实现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途径,是纯粹的技术性的方法,因些把它们称为数罪并罚的方法,如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
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753-754页;也有学者称之为数罪并罚方式,如陈宝树著:《论数罪并罚的方式》,发表于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875页。笔者认为,从
刑法对数罪的并罚策略层面上来说,使用“主义”较为确切,而在具体的数罪并罚操作规则这个层面上,使用“方法”称谓较为准确,因本文讨论的是有期自由刑这个微观层面的并罚问题,故也就是方法的范畴。
2、《法国新刑法典》第132-2条规定:“一人在因他罪未经最终确定之判决前又犯罪,为数罪。”见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7页。
3、(台)黄仲夫著:《
刑法精义》,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民国九十二年(2003年)十月修订版,第195页。
4、赵国强著:《中国内地与澳门刑罚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第42页。
5、赵国强著:《中国内地与澳门刑罚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第41页。
6、参见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
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第196页、203页。
7、(清)薛允升撰,怀效锋、李鸣点校:《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76页。
8、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41页。
9、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09页。
10、(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577页。
11、《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9条第2款,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12、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7月第一版,第69页。
13、参见陈兴良著:《
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5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