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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方法比较研究[1]——兼谈我国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4、并科法顺应了报应刑复兴的历史潮流。在刑罚的发展历史上大致出现了三种刑罚理论,即报应刑、功利刑和折衷刑,因信奉不同的刑罚理念而形成三大流派。报应刑曾经在人类历史上占据着垄断地位,随着功利主义的兴起,报应刑被指责为原始的野蛮的报复主义而一度失宠,但功利刑又明显与罪刑均衡原则产生冲突,于是将两者揉合起来的折衷刑便应运而生。在折衷主义思想中,人们对报应刑和功利刑两者的地位一度争议较大,但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报应刑的主导地位。[46]这也可看作是报应刑的复兴,是人们经过历史验证后得出的科学结论。
  刑罚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严厉性应该与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预防犯罪只需轻刑的便用轻刑,预防犯罪必需重刑便用重刑。功利主义的这种刑罚观容易产生唯心主义的倾向,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法官儒攀基奇认为,无论是就追溯以往的犯罪而言,还是就现在(行为时)而言,还是就未来而言,功利主义的刑罚哲学都是不真实或不正确的。[47]而报应刑的种种优势使其复兴成为必然趋势。报应刑虽然包含一定的复仇情绪,但它直接印衬了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其所坚持的等罪等罚又能在刑罚理性范畴内满足人们惩罚与报复的欲望,更能直截了当地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夙愿,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理性,正如有学者所说“报应刑因为能够恢复被犯罪所侵犯的平衡感、具有与犯罪的均衡性、对犯罪人的平等性与该当性而合乎正义”、“报应刑之所以深得人心的最重要的原因也许莫过于其对于正义之实现的积极意义”[48]。报应刑的优势是不容否认也无法抹杀的,它成为刑罚的一个烙印,以致于连功利主义者英国刑法史学家史蒂芬也发出这样的感叹“刑罚之与复仇情绪的联结与婚姻之与性欲的联结酷似”[49]。况且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也并非冰火两重天,强调报应主义并不是要排斥功利主义目的,因为“报应主义并不否认刑罚客观上具有预防犯罪之效果,甚至可以说,并不否认国家可以将预防犯罪视为刑罚目的”[50],通过报应刑的威慑、给犯罪人造成痛苦,同样可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因此报应刑的回归符合刑罚的内在规律。
  报应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罪刑的均衡性,罪刑均衡使刑罚建立在罪责的基础上,并按罪责的量配适量的刑,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刑罚的种类与内容务必力求与罪责的轻重程度相称,此乃正义的报应原则演绎而出的当然结果[51]。而并科法在数罪并罚诸方法中是罪刑均衡的坚定追随者,把罪与刑的均衡性最大限度地呈现出来,因此,并科法因严格遵循罪刑均衡原则而与报应刑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报应刑复苏后重又登上历史舞台时,在数罪并罚的方法中选择并科法也是时宜之举。
  四、完善我国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及其相关制度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刑罚种类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其中自由刑的份量最重,适用范围最广,同时在数罪并罚时的并罚规则争议也最多。我国自由刑有有期自由刑和无期自由刑之分,有期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三者在适用范围和刑期设置上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而且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现行法律中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制度存在不科学、不完善之处,在数罪并罚方法上采取限制加重法,不利于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规则也没有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无所适从。在并罚的数罪范围上,我国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只对异种数罪进行并罚,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这在理论界也颇受非议。为完善我国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制度,笔者建议:
  1、在并罚方法上采取相对并科法。如上所述,在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的数种方法中,限制加重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较多的难圆之处和弊端,不适宜作为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的基本方法;而并科法有充足的刑法理论作支撑,符合现代刑法理念,是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方法的一个理性进路。但是纯粹的绝对的并科方法确实也过于理想化和简单化,容易出现如英美国家那样的超长刑期,因违背客观自然规律而屡受非难。构建制度不能脱离现实的制约,解决这个问题的科学办法是把理想的理论与现实的实际结合起来,把理论置于现实的框架中去运行,因此有必要对有期自由刑设置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刑期上限,在这个上限幅度范围内,把数个有期自由刑的刑期相加并科执行。笔者姑且称之为相对并科法或有限制的并科法,虽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本质上是并科的方法,与限制加重法在理念、原则、计算法则上均是大相径庭的。这种方法既能避限制加重法之短、扬并科法之长,又能克无限并科之弊,应当成为明理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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