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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合理怀疑的程序正义

  当然,在这里我们同样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的剥夺与正义的非正常流失是否有必然联系。也许,拒绝倾听的法官之于司法正义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他们在某个特殊的诉求中,也可以有自己的发言权。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在法治的语境中,必然使当事人对正义的合理预期变成一种奢望。把正义和公正的获得维系在一片阳光并不充分的土地上,并不是我们追求的真正的法治。所以,当法官的断案依据因拒绝倾听而被怀疑并不充分的时候,裁决的结果就毫无疑问的失去了正当性。这种合理怀疑的存在告诉我们:利益被决定者不是法律治下“沉默的羔羊”,法律的利刃试图从他身上划过时,必须首先学会适当的倾听,不能让法律在当权者手里异化为纯粹的暴力,也不能让利益的重新分配沦为法官随意的游戏。这种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制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三
  权利总是有着异化和恣意的倾向,偏见、自由裁量在法律的世界里早已司空见惯,也正是在与这些“邪恶的疑点”永无休止的斗争中,人们才发现这样一个已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事实:与其笃信人性,不如相信制度。法律程序作为理性的制度设计,从一诞生起就试图与恣意划清界限,尽管这一目标的实现还任重道远,但在法律范畴内,令人望而生畏的人性在大多数时候已被置于程序的监控之下,并早已失去了昔日的风采。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道德日趋多样化、法律适用和判决不确定性有增无减的时代,偏见的泛滥、公义的失语早已是稀松平常的了,但所幸的是,我们还有法律程序在坚守良知和正义的阵地。
  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办事”,它应内在的包含对权力的合理怀疑和对利益被决定者的充分尊重。我们不能把对正义的渴求完全寄托在不确定的人性上既定的制度上,人性的光辉不可能驱散同样来自人性的阴霾;也不能对法律程序施以不适度的信任,合理的怀疑不可或缺。对人性、对法律程序的合理怀疑并不会让热爱正义的人们因“程序之困扰”而与正义失之交臂,相反,这是我们打开程序正义之门唯一的钥匙。如果当事人每一份利益的失去都能必然伴随着对权力存在和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诘难和质疑;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人性的展现并不会让程序规制的作用弱化或异化,那么,与拒绝法律裁判的非正义相比,来自诉讼过程的非正义就不是那么可怕了。对这种非正义心甘情愿的忍受、容许并加以善意的鼓励便是我们对“程序正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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