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贝卡利亚的如下观念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司法及时性的价值:“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7尽管拖沓冗长的司法过程最后也可能交出一个符合正义标准的结果,但迟来的正义已不再是原来的正义了,它象是下午菜市场不再新鲜的蔬菜,被贴上“保证营养”的标签,以早市甚至超过早市的价格推销给了可怜的当事人。这样,我们的法律预期也就不可避免的异化为纯粹实质正义的诉求了。其表面上的落实是以程序正义的丧失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为代价的。所以,它仍逃不了法律预期落空的责难。
(六)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司法预期的落空
三 关于法律预期的落空及其与司法正义关系的再思考
我们并不指望法律会为所有的利益冲突指出一条正确的解决途径,也不奢求它万能到足以辨别一切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我们需要法律不是因为他是医治社会百病的良药,而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则、原则和概念组成的体系。在以法治国的宏大语境下,他内在的体现了整个社会对自由、正义、幸福的不懈追求,而正是这种意志的集合体为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提出了不容质疑的条件和动力。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一种预期,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所作的理论选择。
在我们把法律当作一种预期之时,就应理所当然的联想到法律预期的落空。这对于法律来说,是一件痛苦但却无法避免的事情。我们总是幻想法律预期能与司法结果保持一种近乎神圣的一致性,任何体现于法律之中的调整愿望都能在现实的土壤里找到真实的回应。我们对法律本身以及法律主张的一切从不或很少提出置疑,根深蒂固的认为法律不会让我们失望,至少不会太过明显。同时为了避免自己内心信仰的混乱,还为法律长期的迷失、偶尔的放纵不断找寻合适的借口。但事实上,我们在形形色色的个案中,必须不断的承受法律预期的落空给我们的信念带来的冲击。尽管我在上文列举了法律预期落空的六种原因,但我知道我只能不断的接近真相,而不能真正的抵达。
我对法律预期落空的关注主要是为了让所有人(尤其是利益被决定者)对法律预期的落空所导致的司法正义的丧失能有一个更为全面、理性的认识。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永远都不可能象一阵令人惬意的细雨一样,优雅的自天而降。法律作为一种因果力量总会有运行不畅的时候,而司法正义也必须在躲过一些邪恶因素的攻击后才能为善良的人们所把握。司法正义的沦丧往往伴随着法律预期的落空。我们对法律预期的落空的讨论会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把司法正义的取得与否简单化。而且会促使我们保持对法律以及司法过程适度的戒心和谨慎的态度,从而把我们的利益从法律的压制下解放出来。我们不要仅仅以为指鹿为马、暗渡陈仓的法官才是司法正义丧失的始作俑者;也不要以为一个正确无误的判决,一个不折不扣的执行就是司法正义的全部体现。一纸载明权利的裁判书并不能最后说明正义的归属,执行难这只拦路虎会让正义的诉求功归一篑;正义天平的重新摆正,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得到了法律的护佑,他可能因为司法的非及时性而存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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