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诉讼时效的存在而导致的法律预期的落空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5时效制度的创设体现了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为许多法律部门所适用。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在稳定社会秩序、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等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诉讼时效的存在也经常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罚和责任的“合法借口”。如: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即丧失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而刑事追诉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任何人不再对犯罪分子提起诉讼。这样,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就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幸运地和法律制裁擦肩而过了。在相应的纠纷或者违法情形产生之后,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就被打乱了,而法律预期借助国家强制力将此纳入了其调整范围,对利益的重新分配作了预置性的安排。但由于部分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其发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诉讼时效可能让这一切都归于无声的叹息和遗憾。尽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义之诉求屈服于无情的时间的压力。但法律预期基于时效原因而落空的现象已成为了法治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但愿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会让那些知悉法律弱点的人过于窃喜。也希望公平正义不会在诉讼时效的规定里迷失了方向。
(五)因司法的非及时性而导致的法律预期的落空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写到:“迟来的正义即是非正义”。我们对司法的及时性的推崇,大致基于这样的理念,即“在有关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或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任何人均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从一个依法建立的、独立和不偏不倚的法庭中获得公正和公开的审理”。○6对诉讼当事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来说,再简易的诉讼程序都意味着无奈与痛苦,他们渴望在自己精疲力尽之前获得属于自己的权利,但事实证明,他们必须在法官若无其事、慢条斯理、懒懒散散的办事风格中,用大量的金钱和大把的时间换取那怕众所周知的正义。这也许就是当前老百姓惧怕打官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为主,轻易不上法庭的原因了。
司法的非及时性更多的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我们在对司法活动的正当性进行评价时,不仅要考虑最终所呈现的实体结果的准确性,而且还要考虑过程本身的正当性。漫长的求证、过于谨慎的推理并不必然换来更为完美的审判结果,但当事人却要在对命运失去把握的捉摸不定中度日如年的饱受恐惧、臆想的折磨。最高法院法官惩戒规定中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中就有“不得拖延办案、不得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规定。我们并不是主张诉讼的速战速决,只是因为我们担心司法的非正常延误会使得正义的轮廓变的模糊甚至完全消失在当事人不堪重负而绝望的眼神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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