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法官和其他权威人物一样应该被谨慎的、适度的信任。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热衷于法律预期的实现,他们生活在层出不穷的诱惑当中,而拒绝诱惑总是痛苦的。况且,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法官也大有人在,当他们漫步在法律预期的后花园里时,对于司法正义的实现,我们将看不到任何的希望。
(三)因执行难或执行不能而导致的法律预期的落空
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法院和法官比我们想象的还更乐意分享生活中有关公平、正义的主流观念,也千真万确在努力回应民众对法院和法官所有的看法和期望。事实上,大部分的时候,我们都能通过法官的正确判断从法律之树上摘取正义之果。但一纸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多大程度上变成了最终的现实,是一个我们必须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后考虑的问题。
执行程序是否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学界一直存有争论,但在诉讼程序是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对利益的重新分配进行法律意义的确认,而执行程序就是要让这种确认从纸上变为现实这一点上,是不存在争议的。通过诉讼程序所获得的“正义”,实质上还不是真正的正义,它必须经由执行程序的严格挑选和检验。我们看到,耗费了原告、被告以及司法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才最终得以确定的判决结果,有很大一部分因种种原因成了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执行难已成了法律的一大顽症。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而致使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行为受阻,而不能完成执行程序的法律现象。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找、应执行财产难动”。在法律实践中,因片面强调调解结案、违法执行而导致的“执行难”,也时有发生。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的执行难,都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当事人通过法院获得的权利到头来因为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沦为了一张“法律白条”。法律预期与法律结果的一致性的诉求决不会仅仅因一份完美的裁判文书而得以实现,我们要的是完美的执行结果——让所有获罪之人承受应得之痛苦;让所有无辜之人,回归正常之生活。
我们对执行难的恐惧,决不可以用轻描淡写来形容。尽管公平正义在你前方的拐角露了一下头,你黯淡的心情也为之一振,但当你收拾起所有的行囊正准备随他而去的时候,你又突然失去了它的踪影。结果你什么都没有得到,你又回到了起点。而我们的法律预期也在走过一段值得称道的旅程之后,跌进了正义门前的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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