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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预期的落空与司法正义

  所有称职的立法者和对正义怀有相当好感的民众都对法律预期的落实充满期待。他们渴望法律预期拥有令人满意的确定性和可靠性,从而将法律预期落空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试想,一个不断辜负你希望的人,你断不会把自己的幸福或者命运托付给它。而同理,当法律预期的落空成为司法过程的经常性结局时,我们是不可能指望民众对法律抱以此志不渝的信念的。换句话说,如果民众合理的司法预期长期处于一个落空的状态,那么必将损及我们法律的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某种信仰。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说:可以断言,一旦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丧失殆尽,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扫地之时,人民遇有纠纷将不再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将转而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其后果何堪设想。前段时间在各大媒体上闹的沸沸扬扬的“熊德明讨薪事件” 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一群被拖欠工资的老乡,并没有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直接地把“讨薪”这个重任交给了他们眼中的能人、明星——熊德明(因为2003年熊德明曾向温家宝总理说实话帮丈夫讨回欠薪)。为什么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认为法律必然实现公义,他们何必这样舍近求远呢?究其原因,莫过于他们已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诉诸法律已不是他们心目中最佳的维权方式。当然我们并不能简单的借助国家强制力来提高法律的公信力,而只有通过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预期与法律结果的一致性来不断培养民众对法律自觉的内心服膺和共鸣。总之,法律预期应该通过公正的审判由法官在最后的判决结果中确定下来。任何法律预期的落空都是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噩梦。
  下面我们将主要谈谈法律预期落空的几种形式。
  二 法律预期落空的分类
  (一)因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而导致的预期的落空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无法即将无天”似乎正变成现实。但我们不能陷入“法律万能”的误区,法律作为人类的发明,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和弱点。首先,因为人类语言的局限性,使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人类的语言是相当丰富的,但要在任何时候都准确表达比人类语言更为丰富的人类思想——法律时,就往往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了。他能准确的表达某个意思,但也有被其他人曲解的可能。这样,法律推理和自由裁量就成了渗透着适用者个人意志的“必要的恶”了。其次法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存在必然的遗漏。我们知道,再睿智和敏感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完全洞察一切已经存在、正在发生或即将出现的事物和现象,而后事无巨细地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法律总是只关心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对于其他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要么因为疏忽出现法律空白,要么无力顾及任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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