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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预期的落空与司法正义

论法律预期的落空与司法正义


叶舟


【摘要】法律对自然正义或正当法律程序的良好回应,必然导致民众对法律的极大信任,而这种信任又必然促使民众对法律的适用和功效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即一项判决必须包含某个即定的符合主流价值取向的结论。既然有预期就必然有预期的落实和预期的落空。而司法正义的沦丧往往就伴随着法律预期的落空。我们对法律预期落空的讨论会促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把司法正义的取得与否简单化,同时也会使得我们保持对法律以及司法过程适度的戒心和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法律预期;司法正义
【全文】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构筑的世界里,不计其数的原则、规则或标准被冠以“法律”之名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我们在法的阴影中睡去,又在法的黎明中醒来,我们接受法律的肯定,或者忍受法律的否定。我们没有更好的选择,我们象一个不知道自己故事结局的堂吉柯德,在法律的丛林里奋力前行。我们比谁都清楚法律并不象它看起来那样美,它给许多善良的人们的印象有时并不比一场纯粹的暴力更好,冷酷、死板、自以为是、漏洞百出,仅此而以。但我们必须相信的是:人类社会并没有成为无序、暴力、邪恶的牺牲品,法律的存在功不可没。法律究竟是不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他的出现究竟是人类噩梦开始还是终结,我们也许永远都不可能得到一个标准答案。我们唯一希望的是,人类不要成为法律的俘虏或者傀儡。当一些人陶醉于法的一劳永逸以及法的无所不能的时候,应该有人提醒他们:法的最终解释权永远掌控在人的手里,法是社会最重要的福利,而不是强心针,他应该摘下神秘的面纱,从高高在上的神坛上走下,以便我们在见到它的庐山真面目时不至太过于哆嗦。其实,热爱生活渴望正义的人们都不会拒绝法律。法律的价值就在于让当事人在最恰当的时候品尝正义的果实。一个不幸的人必须要对法律怀有好感,因为只有这样他才会将争议送上法庭,从而使自己能以最为合理和恰当的方式得到公平、正义(尽管这可能并不是众多方式中最直接最经济的方式)。我们看到,整个社会的主流意识都主张“这个不幸的人”的做法——用法律武器同邪恶作斗争。这是立法者的初衷,也是让法不成为一张废纸唯一的办法。“有法必依”即反映了法律本身的要求,也反映了民众对法律的规制作用和功效的认同。
  当守法、依法成为社会的一种“时尚”时,可以推知的是这个社会的法从最大程度上回应了民众的需求或者正努力回应民众的需求。这个社会的良性发展便有了最基本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个不幸的人”第一次走上法庭的时候,也许他并不确定等待他的究竟是怎样的结果。但这里,为了讲叙的方便,我们假设他获得了属于他的正义;而他第二次走上法庭的时候,我们同样假设他幸运的再次获得正义的青睐;可上帝并没有让“这个不幸的人”从此清静——他第三次踏进了法庭的门槛。而且幸运之神也不再眷顾于他——他被迫接受法律名下非正义的结果。尽管是第一次遭此“厄运”,但我们这位不幸的人马上就怒不可竭、忍无可忍了:我给你最大的信任,也一直坚信你会明察秋毫,不会让任何细微的侵害和侮辱得逞。但你却让我失望了,成了恶意和劣迹的帮凶。从此远离或者抛弃法律也许成了这位不幸的人最合乎常情的选择。我并不是在故弄玄虚,我只是想澄清一个事实,法律对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良好回应,必然导致民众对法律的极大信任,而这种信任又必然促使民众对法律的适用和功效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即一项判决必须包含某个即定的符合主流价值取向的结论。而这种“合理的预期”通过民众委托或者授权的立法者,被植入法律的精神内核而成为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预期”。既然有预期就必然有预期的落实和预期的落空。下面我将主要论及法律预期的落空以及法律预期的落空与司法正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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