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监督制度、申诉制度
表面上,中国的人民警察要接受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但其实不然,以上这两种限制都是相当有限的。原因有二:其一,虽然警察的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热民群众中展开的,但是其侦察活动的特点要求警察必须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工作,于是及时人民群众的眼睛雪亮也难以看清黑箱子里面到底发生了些什么;其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法定的而且也是无所不及的,除了自己之外的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接受他的监督,似乎警察也那一逃脱。然而,在司法活动当中,侦查、起诉活动一旦启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无形中就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打击犯罪”。这样,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课题的不到解决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了。
此外,在中国,我们似乎还缺少一个受害者对警察犯罪或其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申诉机制。正如前面所提及的,警察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和权力过高高集中,使得申诉难以在目前体制下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一个相对独立的、专门的申诉机制呼之欲出。
五、一些解决的看法
任何解决矛盾的方法都是在不断发现矛盾的过程当中产生的,通过以上对以中国警察为主体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暴力类犯罪原因的全方位分析,我们不难从中找到一些现实的解决方案。
在我看来,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是最重要的。无论是警察的选拔、任用制度还是具体的司法制度都应该充分体现合理性和人性化。任何违反人性的制度设计都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从而容易为居心叵测之人所利用,哪怕没有恶意的人长时期生活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之下也难免被不触犯这个制度的边缘。就这个主题来讲,我认为应该首先从法律上规范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建立和谐的司法制度。同时,在立法技术上还应该加强,注意对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规范和明确,确定证据排除规则。其次,在警察选拔、任用上适当提高标准,严格把关,切实提高警察素质,充实人权意识。另外,还要建立并健全对警察等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独立的申诉机关,及时预防并对警察犯罪的受害者以必要的司法救济空间和手段。
这只是我针对原因分析得来的一些肤浅的看法,希望中国的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更好发展。减少犯罪,尤其是对潜在的犯罪及时预防。
六、总结
一个看似微小的警察犯罪问题就透露出如此多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这确实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建立和谐社会首先要建立一种先进的发达的法制文明,只有这样生活在这种社会里面的公民才会有一种安全感和被尊重感,才会有我们期待的那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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