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林场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国有林场名为国有,实际上却要依赖于地方,生长于地方,就必然要与地方的政府及林业部门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说申请林权证要经由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盖章发放等等。可是在编制上,林场并不直接受地方政府辖制而往往只属于地方政府上级的林业厅或林业局。在财政上林场也不能为地方政府做多大贡献,却占据着本地十几万亩乃至几十万亩的土地。这很难让地方政府产生心理上的平衡,于是乎为了追逐地方的经济利益增长,它就有意无意的利用手中的林权发放权力给这些国有林场设限,保护当地人的利益。而作为拥有对林场管辖权的上级林业部门虽然拥有一定权力,但是出于个人升迁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这个方面博弈的结果就是,国有林场处在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上难以自拔。我认为,在这一组矛盾上,应该着重考虑一下在牵涉到国有林场申请林权证问题上,其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资格是否可以斟酌和变通一下。很简单的道理,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林权审批这一点上因为有国有林场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存在,地方政府是当事人之一,理论上就失去了对林权证审批的资格。所以我觉得这时可以重点考虑解决的途径之一。
结语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社会实践绝对是对理论的有益补充,而理论本身其实就是要为实践服务的。通过这样一次精心组织的实践活动,收获和感触都是非常深刻的,这远远要超出任何一次对书籍的简单阅读。
林权问题是我从开始准备这次实践就已经关注的一个课题,当然,这样的专题文章在网上也是已经很多了。写这篇文章无意于制造文字垃圾,只是想为自己提供一个视角,理清一下对这个问题的思维进路,以便能搜索更多材料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究。我想这篇文章也只能算是我对这个问题认识的初始阶段而已,其中的一些个人见解难免会有失偏颇,还望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张 维、胡继连,农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林业经济问题(双月刊),第23卷第二期,2003年4月出版
徐汉明著,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潘新平著,中国产权交易市场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茅于轼、唐杰.商品林业发展中的产权和税费问题.农业经济导刊,2002(7)
陈幸良.中国林业产权制度的特点、问题和改革对策.世界林业研究,2003年12月第16卷第6期
张建国.21世纪的中国林业.林业经济问题,2001年2月第21卷第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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