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关林权流转的法学理论得到了些许丰富,但是森林资源具有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其生产周期长、结构多元化等特殊性导致了森林资源产权在实际界定中的众多困难。森林资源的结构多元化决定了,其产权相应的也多元化,结构复杂,我国目前常见的森林资源所有制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个人合资、合作等其它形式,这种层次结构的多元化和所有制的多样性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加上历史上在理顺这些关系时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缺乏科学周密的考虑和规范的制度设计,留下了很多难解的问题,因此,它成为现代林业产权关系模糊的全部症结。
归结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产权,主要包括两种即:(1) 林地产权包括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它是森林资源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树木要存活就离不开它,因此它的产权归属对森林资源的产权有决定性的作用;(2) 林木产权,是狭义的森林资源产权,简称林权,是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具体包括林木占有权、林木收益权、林木使用权、林木处分权,它是林业产权的主要构成。在我国森林资源的产权应该属于公共物品,按照我国现有的森林产权结构看来,能够交易流转的只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的不完全所有权,再加上它们的功能和对环境的作用不同,森林资源分类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在产权交易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科学的划分界定。
贵州省林业产权问题的历史根源
贵州省林业产权问题的根源在于林业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在这次实践调研中我们发现,贵州省的林业产权,五十多年来,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大跃进、四固定等历史时期,随政治形势的变化,林权也翻来覆去,动荡变更很大。
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搞山林“三定”,即在集体林区确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划分责任山,明确集体山林的管护责任,但此项工作虎头蛇尾,搞了两三年,定权发证率很低,而且还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据贵州省林业厅的有关负责人讲,作为省级试点县的台江,发证率仅达30%。其中一部分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填证时闭门造车,存在着林地错填、漏填、同一地块交叉填的现象,有的证书地块四至不明,只有大地名,没有小地名,界线模糊不清,有的地方在户与户之间、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多以口头划界造册登记,而就是这样的清册也早已丢失,为山林权属纠纷留下了隐患。而在地方上,龙里林场的有关负责人还介绍,有的县甚至把盖着县政府公章的空白证书散失民间,让村民拿着根据自己的需要随便填写的林权证书跟对方争山、争林、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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