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产权问题的一些探讨——贵州省林权状况调研报告
赵伟伟
【摘要】林业产权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和平的确定利益归属,又如何在利益的分配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国家法律、政府行政又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通过对实践事实资料的分析以及相关著述的参考,笔者将试图用一种相对辩证的方法对以上问题作出一些探讨,从而希望能够触及问题之根本,为林权改革的现实作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林业产权;林权证;政府行为;国有林场;地方政府
【全文】
前言
“2005走进贵州”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是2005年暑期北京林业大学校级重点社会实践项目,成员由来自人文学院法学03级、04级的9名同学组成。能够成为其中一员,我深感荣幸,同时也如坐针毡,因为我担心自己那点浅薄的知识是否能够胜任这次艰巨的任务。于是,我只有硬着头皮,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认真态度和责任意识来对待这次实践,尽量用理性的思维去看待我们所面对的一切,去思考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龙里林场是我们这次实践活动非常重要的一站,针对林场的走访和调研也成为整个实践的重要环节。而对我个人而言,林场的林权状况以及其所面临的林权改革是我关注的主题内容。这并不是因为它是多大的社会热点或重点,我只是觉得,在这个问题的背后,我们可以反思法律和政府乃至政治对经济的作用以及法治、行政作为的空间。
我国林业产权的渊源及其现状
产权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最早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出现而进入历史舞台的,股份制公司的建立则将其推向另外一个新的高度而成为一种虚拟的、可以交易的权利关系。按照徐汉明教授的定义,产权就是指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原始财产权利进行依法承受并在一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结构性财产权利。而在林业产权,则是以森林资源这样一种特殊的递延资产为客体的产权,它的出现较晚,而它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也比较特别。
产权有一种被交易的特性,所谓“没有交易的产权,产权也就毫无意义”就是这个意思。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森林资源所有权的流转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才具有了合法性,首先需要从森林资源能够流转的法律依据着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它们均为先发性的权利和民法性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在计划经济时期,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是个禁区,森林资源的利用率较低,人们保护环境,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较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人心,深化林业改革,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人们打破了使用权交易的禁区,尝试着利用各种方式进行森林资源使用权转让,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显得混乱,从1998年7月1日实施新《
森林法》中的第
十五条根据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实践和依法治国,依法治林兴林的需要首次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作出了规范,这一规定不仅填补了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空白,而且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是我国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实施新《
森林法》这一法律规范,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但是仅仅是关于可交易的林木使用权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有些地方也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法律效力不高,因而影响了使用权流转,从某种意义上说制约了林业改革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