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型、正当性 。
第五中观点认为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正常职务活动,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确定本罪客体应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
刑法将本罪列于渎职罪章,说明本罪与本章其他犯罪在客体上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同属一类.渎职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从类罪的角度看,本罪客体亦然.而是本罪客体与本章其他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与具体内容上有别,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属于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能活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则是对土地管理机关正常活动的侵害。所以,前述的观点在表述上都欠精确。第一种观点与本罪基本吻合,只是在表述上略显冗赘。第二种观点过于笼统,所有涉及土地的犯罪都侵害了土地管理制度,但从侵害具体内容上是有区别的。第三种观点述及了本章的同类客体,兼及土地管理制度。亦为切中本罪侵害客体的实质性内容。第四种观点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角度加以陈述,并为突出本罪的实质特征,因为,所有本章犯罪都有这一特征。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首先是一种渎职犯罪,渎职行为必然勤罚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务活动,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侵犯了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正常职务活动;其次,由于行为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对象是土地,这种滥用职权的非法职务行为必然造成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又侵犯了土地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故这些学者认为本罪是双重客体,即侵犯了土地管理部门的正常职务活动,又破坏了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国家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
土地管理法》第
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同时》、《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征用、占用、出让土地的审批权限、条件、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为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亵渎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务。